机动车限牌应纳入法治轨道
为防治大气污染和保障城市交通采取限牌限行,必须符合公平正义与法治的要求,必须在真正必要时才能实施。限牌不妨更多考虑引入市场机制,尽量减少强行限制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日前通过并公布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在汽车限牌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要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众所周知,机动车是现代城市生活重要的日常交通工具。随着污染防治任务的加重和城市交通压力的增加,限牌已成为许多地方政府的倾向性选择。此前,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城市已经采取限牌措施。不过,由于空气污染、交通拥堵等问题并未因此得到根本改善,特别是个别城市“一夜限牌”的举措备受争议,人们呼唤通过立法对限牌行为加以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江苏省人大出台的限牌新规具有进步意义。
为防治大气污染和保障城市交通采取限牌限行,会影响到人们正常出行。当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产生冲突时,为了公共利益,人们确实有义务在必要时让渡出一些私权。可是,这种让渡必须符合公平正义与法治的要求,必须在真正必要时才能实施,既要有实体正义,也要符合程序正义。从这些方面来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确有亮点,限牌措施的程序规范比较完善,为合理限牌提供了公众参与、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前公告三重程序性保障。同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限牌措施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以征求意见,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可以说,江苏省的“限牌”新规不仅让该省将来可能实施的限牌令有法可依,更将限牌决策过程纳入到法治轨道。
应当看到,江苏省人大通过并公布《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只是第一步,下一步的实际落实才更加关键。
从实际操作来看,限牌权的行使条件及政府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仍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江苏省限牌新规给出的限牌标准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未免略显粗线条。其实,相关标准应该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特别是应充分借助现代技术科学评估机动车保有量与空气污染、城市规划的关系,计算机动车保有量的合理数额,明确采取限牌措施的法定客观条件,为评判政府限牌措施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提供依据,促进政府依法限牌,积极提高公共治理能力。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政府应更多地运用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牌不妨更多考虑引入市场机制,尽量减少强行限制。(原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