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方兴未艾
从1988年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算起,我国实施村民自治制度已近27年。
而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施行也已有4年多时间。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近日在浙江、广东、安徽、吉林、河南、河北等地调研了解到,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已初步建立起新型的乡村治理架构。
这些年来,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组织载体日益健全,实践内容不断丰富,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农村基层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这项涉及亿万人的村民自治实践,目前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主要是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机整体中,除了“民主选举”得到较好的施行外,其他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尤其是“民主监督”滞后,导致出现“选时有民主,选完没民主”引发的村干部腐败和村民上访现象比较突出。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2015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对于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号文件”特别提到,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继续搞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规范村“两委”职责和村务决策管理程序,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健全村民对村务实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加强对村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务实管用。
“草根民主”推动乡村治理
“我22岁起在村里干到现在,经历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再到4年前修订实施的全过程,感受到了它给农村、农民带来的巨大变化。”浙江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党委书记邵钦祥说,村庄依法自治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对广大村民来说,一人一票的民主选举对塑造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提高政治参与能力的作用是巨大的。
在多地农村的地头上、菜园里、井沿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听到许多村民说,在选举期间,外出务工农民乘车数百公里赶回村里参加投票的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包机回家参加选举。记者感受到,时至今日,随着农村改革向纵深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群体的民主意识可以说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