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 推荐国际湿地城市的函》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
为更好地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进一步推动我省湿地保护工作,展示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现将《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推荐国际湿地城市的函》(办函湿字〔2017〕156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湿字〔2017〕12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积极申报、推荐国际湿地城市。现就申报、推荐国际湿地城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行政区域内应当有一处(以上)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或国家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或者国家湿地公园等。湿地率在10%以上,湿地保护率不低于50%(湿地率为行政区域内湿地面积与国土面积之比;湿地保护率为纳入保护范围的湿地面积,即有保护主体的湿地面积与行政区域内湿地面积之比)。
(二)已把湿地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了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基本保障了湿地保护修复投入需求。
(三)已成立专门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已颁布湿地保护相关法规规章,并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纳入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
(五)已建立专门的湿地宣教场所,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了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组织公众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活动。
(六)该城市在行政区内开展了湿地保护或恢复措施并取得较好成效;已建立湿地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在遇到突发性灾害事件时有防范和应对措施,以维持湿地生态特征稳定;湿地利用方式符合全面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原则,同时综合考虑湿地保护及湿地生态、经济、文化等多功能有效发挥。
二、申报时间
国际湿地城市的提名认证工作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
请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积极申报、推荐国际湿地城市,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林业厅。
联系人:青海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 文强
电 话:0971-6365315(传真)
附件: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推荐国际湿地城市的函》
2.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林业厅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