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法院公开宣判杨某某等十五人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8月12日,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杨某某等15人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并于13日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等15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罚,并处8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罚金,判处追缴违法所得708000元。此次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检察、媒体记者等40余人到庭旁听,案件同步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当天点击观看直播超过30万人次,有效拉近了法律与群众的距离,真正起到了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2009至2014年间,先后在浩门镇、珠固乡、仙米乡等地以麻将牌“推二八杠”的形式多次开设赌场,被告人满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马某某、巩某某、韩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9人,在赌场内提供服务、参与赌场利润分成,其中杨某某为赌场的经营者,满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挺钱”和“记账”,其余人员在赌场内轮流负责“拔盅盅”和“放风”,杨某某等人在开设赌场期间,通过抽头渔利的方式获利148000余元,被告人那某某在门源县公路队家属楼地下室和自己的房间内利用2台捕鱼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那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李某于2013年春节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门源县仙米乡卡洼掌地区非法采挖原煤,价值达56万余元,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刘某某跟随谢某某、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凶器驾车追逐、拦截被害人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庭审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等15人所涉及的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罪名和违法犯罪行为,控辩双方依照法定程序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认证,同时就情节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整个庭审历时近13个小时,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社会危害性后,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今年以来,门源县法院以“六清”行动为重点,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对照 “六清”行动责任清单,大力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案件清结”“黑财清底”等各项工作。截止目前,审结与“3.20”案件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刑事案14件46人,加大对关联犯罪人员的“打财断血”工作力度,判处罚金共计410.2万元,已执行到位107.2万元,查封等值财产294万元,为确保如期实现“六清”行动工作目标和专项斗争三年为期总目标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