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沙等16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二审宣判: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8月1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祁某沙、韩某军、高某等16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5月14日,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252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依法判处16名被告人十七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祁某沙、韩某军、高某三人系纠集者,构成恶势力犯罪。一审宣判后,13名原审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祁某沙、韩某军、高某经常聚集在一起,纠集他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向在西宁、贵德两地从事非法营运的司机收取“保护费”和“加盟费”;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祁某沙、韩某军、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在一起,采用殴打、威胁、侮辱和驱赶等手段,在西宁市鸿宇宾馆门口对非法营运的多名司机长期强制收取保护费及加盟费共计119300元,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上诉人马某珍明知祁某沙、韩某军、高某非法收取保护费及加盟费,仍积极参与;上诉人李某纠集韩某军、高某、毛某英、马某凯,手持凶器追逐、拦截、殴打被害人代某东致轻微伤,任意损坏吉某本驾驶的出租车后挡风玻璃。上诉人祁某沙、韩某军、高某、马某珍、李某、马某凯、毛某英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上诉人祁某沙、韩某军、高某、李某、马某寿、马某凯、毛某英、王某林及原审被告人闫某来、余某胜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用扑克牌诈金花的方式在贵德县境内开设赌场、多次赌博, 赌资50000余元,在赌场非法放贷,抽头渔利20000余元,其行为均符合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
上诉人祁某沙以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卖淫女在其租赁的房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并雇佣上诉人喇某义、马某鹏、石某、韩某军、马某海、高某、原审被告人韩某忠等人为其控制卖淫女、望风、收取嫖资抽成,祁某沙从中非法获利28600元。祁某沙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喇某义、马某鹏、石某、韩某军、马某海、高某、原审被告人韩某忠明知祁某沙经营卖淫场所而提供帮助,其行为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