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评查青海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11月15日至18日,最高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评查组来青,评查青海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评查组一行五人,由最高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主任皮侃郑带队。评查组先后到省高级法院、西宁中院、海东中院,实地检查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台账、档案资料。
省高级法院、西宁中院、海东中院的相关负责同志向评查组汇报了包括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在内的司法技术工作开展情况。近十多年来,青海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一直处于不断改革、创新、完善状态。2001年前,开展组织诊断工作,源自法官们对监外执行中有关医学问题的咨询,被动式进行,有口头咨询的,也有以法医鉴定书形式出具的。时至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后,始称“文证审查”。2003年,考虑科学技术问题的审查判断,要大量借助社会上技术专家,省高级法院引入了“服务于法院的技术顾问制度”,监外执行文证审查意见书由法医或必要时会同的专家共同作出并署名。2006年,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地方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后,省高级法院依此出台《关于专门性问题的技术审核、技术咨询工作规则》,对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纳入“技术审核工作”进行再规范。时至2014年,最高法院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后,省高级法院据此于2015年底出台《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根据我省司法技术部门现状,确定了组织诊断“集中管辖制度”,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或履行相关职能的部门尚未配备法医技术人员或法医技术人员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西宁中院司法技术部门进行组织诊断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负责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组织复核诊断工作。
省高级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认为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对加强罪犯改造有重要作用。要求对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工作要坚持由法院法医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指派的相关专业临床医学专家共同进行,临床医学专家主要负责医学诊断,法医主要负责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要注意邀请检察机关负责对医学诊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注意既充分体现在组织诊断工作中人民法院与各有关单位、部门分工合作相互监督的关系,又充分发挥了临床医学专家与人民法院法医技术人员在各自专业领域中应有的价值。
最高法院评查组对青海法院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给予了肯定。在评查反馈时指出,省高级法院注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制度建设,结合省情扎实细致开展工作。省高级法院和西宁中院司法技术部门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时,能够严把医院检查诊断关、审核人员资质关、审核论证程序关、鉴别标准执行关,严格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出具客观、科学的组织诊断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