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省发改委定下硬杠杠涉及我省所有餐饮服务业
4月25日,记者从省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餐饮行业的价格行为,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放心、省心、舒心、和谐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省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工作。
日前,省发改委已向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餐饮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要求各级价监部门加强对餐饮行业明码标价的监管和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
根据《通知》要求,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酒店、饭店、酒楼、餐馆、餐饮中心、快餐厅、酒吧、茶楼等专营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接待中心、度假村、歌舞厅等兼营餐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经营的所有商品(产品)和有偿服务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餐饮行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明码标价牌可由餐饮行业经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自行设计,但必须经当地价监部门监制,标价牌上注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餐饮行业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从事涉外餐饮经营的必须同时使用中、英文标价,不得实行内、外两种价格。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除食物、酒水以外的费用时(包括单独计费的纸巾、茶水等商品以及相关的各类服务费用),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示,并事先告知消费者,征询消费者意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知》还要求,经营者在提供婚宴、年夜饭等团餐服务时,要向消费者提供团餐服务清单,清单中应标明品名、单价、主投料重量、场地及其他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以服务费、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包间(厢)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各种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者以其他形式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
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餐饮业经营者,必须使用价目本或价目表向消费者标明饮食服务价格,结账时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经营者不得收取价目本和价目表上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志误导、蒙骗消费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吴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