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起一道核安全生死保障线 ——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30年座谈会侧记
18.11.2014 16:28
本文来源: 青海热线
2014年8月,浙江省应急联合演习应急监测任务。
国家核安全局主办的“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30年座谈会”,10月29日在北京召开。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中国独立监管核与辐射安全已走过30载,为中国和世界建起了一道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生死保障线。
2014年8月,浙江省应急联合演习应急监测任务。
独立监管机构日益成熟
座谈会由环保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李干杰主持;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出席会议并讲话。周生贤在会上说,“2014年是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事业不平凡的一年。共同回顾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30年的历程,总结30年的监管经验,展望未来发展蓝图,是中国环保发展史上很有意义的一件大事。”
李干杰局长介绍了国家核安全局伴随中国核电建设的发展历程。中国第一座核电站秦山核电站,是1984年开始兴建的,当年10月,国家核安全局宣告成立。秉承着在核与辐射安全方面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中国1983年9月申请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1984年1月1日,中国成为该机构成员国。30年来,中国参与了该机构一些国际公约的制定,并与该机构签署了一系列公约和协定。
国家核安全局的建立,意味着我国实现了核与辐射安全的独立监管,经过几十年艰辛的努力,机构一步步发展、壮大、成熟。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保总局即现环保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设立了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监管职能得到扩充,2003年又整合了原本由卫生部门承担的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监管职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得到加强,被确立为环保工作三大重点领域之一。此后,除军工和军事核设施外,国家核安全局实现了全国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的统一监管。核安全监管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任用、行政管理、财政支持、技术保障方面完全独立,保障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职能的履行。
此次座谈会前两天的10月27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第三届技术与科学支持机构会议在京召开,该国际会议以福岛核泄露事故为重要主题。李干杰局长出席会议并指出:“中国已建立了一套覆盖全面、层级清晰的核安全监管技术支持机构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中央一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3个核与辐射安全业务司、6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两个技术中心组成,可以说,中国已经拥有了一支高素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队伍。
10月29日,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出席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30年座谈会。 朱艳/摄
推动《核安全法》列入立法规划
《环境与生活》记者在座谈会上了解到,30年间,中国建立了一整套核安全制度体系,已形成包括1部法律、7部条例、29部部门规章、89部导则的法规体系,开创性地施行了分阶段审批制度以及全过程监督模式,逐步实行了一系列符合中国监管实际的制度。
李干杰指出,国家核安全局从成立之日起就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所有的法规标准、监管模式,完全与国际接轨。
1998年至2008年这10年间,相关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一些法律、条例的颁布取得重大进展,修订颁布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还出台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2008年至今,法规体系更趋完善,相关立法工作稳步推进。
2011年福岛核泄漏事故后,我国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全国综合性和专项安全检查,对运行和在建核设施提出了安全改进要求。2012年,开展了全国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及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并发布和落实《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2013年,《核安全法》列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中国广核集团将每年的8月7日确定为下属六大基地的“公众开放体验日”。
始终坚持“安全第一”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荷兰海牙举行的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首次提出了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明确指出:“我国将坚定不移增强自身核安全能力,继续致力于加强核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核安全技术研发和人力资源投入力度,坚持培育和发展核安全文化。”这些新论断和新要求将我国核安全的战略定位推向了新的高度,并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指明了方向。
周生贤部长说,30年来,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针,准确把握住了规律的可知性和人类认识的局限性的矛盾,既相信人类有能力处理好核安全问题,也不盲目乐观,采取纵深防御的原则和多重保护的手段,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问题。切实履行国际义务,为全球核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李干杰局长还透露,至今,中国共有建成的、投入商运的核电机组19台,在建的核电机组29台,这个规模在世界上名列前茅。总体而言,中国已运行的核电机组保持了比较好的安全业绩。30年来,没有发生过二级及二级以上的运行事件,核电站周围的电离辐射环境质量保持平稳。
之所以取得了这样好的质量保证和安全绩效,李干杰总结道:“这些工作进展和成绩,一方面归功于人,归功于我们的前辈,大家一代接一代不懈地努力,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开展核安全审评、监督工作;另一方面归功于我们与国际接轨的法规标准和监管模式、监管机制。”
学生们参观秦山核电站
【环境百科】
核事故是怎样分级的
有关国际核事故的分级标准(INES),是1990年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起草并颁布的。
INES将核事故分为7级,类似于地震级别,灾难影响最低的级别位于最下方,影响最大的级别位于最上方。也就是说,7级核事故的级别最高,而最低级别为1级核事故。
但是,相比于地震级别,核事故等级评定往往缺少精密数据作为依据,通常是在发生之后通过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来评估等级。所有的7个核事故等级又被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最低影响的3个等级被称为“核事件”,最高的4个等级被称为“核事故”。具体7级的标准为:
第7级核事故标准:
大量核污染泄漏到工厂以外,造成巨大健康和环境影响(这一级别历史上仅有两例,为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和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
第6级核事故标准:
部分核污染泄漏到工厂外,需立即采取措施来挽救各种损失。这一级别历史上仅有一例,为1957年前苏联Kyshtym核事故。
第5级核事故标准:
有限的核污染泄漏到工厂外,需采取一定措施来挽救损失。目前共计有4起核事故被评为此级别,其中包括1979年美国三里岛核事故。其余3起分别发生在加拿大、英国和巴西。
第4级核事故标准:
非常有限但明显高于正常标准的核物质被散发到工厂外,或者反应堆严重受损,或者工厂内部人员遭受严重辐射。
第3级核事件标准:
很小的内部事件,外部放射剂量在允许的范围之内,或者严重的内部核污染影响至少1个工作人员。
第2级核事件标准:
这一级别对外部没有影响,但是内部可能有核物质污染扩散,或者直接过量辐射了员工或者操作严重违反安全规则。
第1级别核事件标准:
这一级别对外部没有任何影响,仅为内部操作违反安全准则,或出现可能涉及安全运行的微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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