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汉:核心价值体系及其与核心价值观的关系
一、价值体系的两种涵义
关于价值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理解的价值体系就是具有结构的价值形态的世界体系。在价值论的研究中,国内外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存在着以体系形式存在着的价值世界。
历史唯物主义把社会形态分析为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两大领域后,又进一步分析了其中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与广义的价值体系相对应,狭义的价值体系就是竖立在经济结构之上的“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和与现实基础相适应的“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我们把“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称之为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主要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机构和政党、社会集团等,其中国家政权是核心”;把“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称之为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文学艺术、哲学等意识”。政治上层建筑中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机构和政党等都是社会主体通过统治阶级所建构的为我之物,即是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的物质价值,它们构成了价值体系。思想上层建筑中“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文学艺术、哲学等意识”也是社会主体通过统治阶级所建构的为我之物,即是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的精神价值,它们也构成了价值体系。狭义的价值体系在外延上与上层建筑的外延重合,包括政治上层建筑的物质价值体系和思想上层建筑的精神价值体系。
广义的价值体系包括狭义的价值体系,广义的价值体系作为价值形态的世界是物质世界的一个特殊形态;狭义的价值体系作为广义的价值体系中的一个特殊部分,随同广义的价值体系,统一于物质世界。
二、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的同异
在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研究中,相当一部分学者曾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混同起来,由此产生了很多理论混乱。经过研究,大多数学者的一个重要共识,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能等同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具体理解这个共识,就要更为一般地理解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由此可以给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提炼和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方法论的启示。
其一,在哲学基本问题中,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分属于两个范畴。
恩格斯曾指出: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思维与存在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涉及如何理解世界的统一性问题。一般地分析,价值形态的世界与物理形态的世界是统一的物质世界的两种形态;价值属于物质范畴,作为价值的核心价值体系就顺理成章地属于物质范畴。具体地分析,以物理形态为载体而呈现出来的价值属于物质范畴比较容易理解,而以精神形态为载体呈现出来的价值属于物质范畴就不容易理解。为此要作些具体的分析。
精神具有两重性。对于精神,《哲学大辞典》中的解释是:“唯物主义常常把精神当作和意识同一意义的概念来使用”,因此“精神与物质的相互关系就成为哲学的基本问题”。人们通常在与物质相对立的角度来理解意识或精神,然而正如列宁指出的:“意识和物质的对立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其对立便是相对的”。精神具有两重性:从认识论上分析,精神相对于物质而言,是对物质的反映,属于意识范畴;从本体论上分析,精神作为“人脑的机能或属性”,就属于物质范畴了。
在从本体论上理解精神的前提下,就可以对精神价值作进一步的分析:根据价值是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现实效应的规定,精神价值总是与主体的精神需要及其满足联系在一起。主体的诸如吃饭的物质需要受到“主体肉体结构、生理结构、神经结构和精神结构的制约,需要的产生、衰减、消失都服从因果律”。同样,主体的诸如接受心理安慰的精神需要与诸如吃饭的物质需要的形成一样,要受到主体肉体结构等的制约并服从因果律,具有物质需要一样的客观根据。在精神价值中,主体精神需要的对象是满足精神需要的客体属性。需要与需要的对象不构成主观与客观的关系,需要是客观的,需要的对象(无论是物质对象还是精神对象)对于具有需要的主体来说也是客观的。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是物质的,因而是客观的;治疗精神疾病的心理咨询或音乐等虽然是精神的,但同样是客观的。由此就可以理解精神价值与物质价值一样属于物质范畴。在此基础上,就可以理解作为精神价值的核心价值体系体现着对于社会主体精神需要的满足,属于物质范畴。
那么,对于核心价值观是否也可以从以上的认识论和本体论两个方面来理解,从而从本体论意义上把核心价值观归于物质范畴呢?如果把核心价值观孤立地作为精神价值来分析,确实可以从本体论意义上把它理解为属于物质范畴;但是由于我们已经把核心价值观看成是核心价值体系的提炼和概括,即把它作为与核心价值体系相对立的认识论角度来理解,那么它就只能属于意识范畴了。这正是核心价值观“在非常有限范围内才具有的绝对意义”。
在哲学基本问题中,核心价值体系属于物质范畴,核心价值观属于意识范畴,二者之间的关系属于物质与意识之间的关系,是被反映与反映的关系,这是理解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之间关系的基本前提。有些学者之所以把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混淆起来,就在于没有意识到在哲学基本问题中精神价值属于物质范畴,没有意识到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其二,在社会历史领域的基本问题中,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同属于一个范畴。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作为哲学基本问题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延伸,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社会存在是指不依社会意识为转移的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社会意识是社会的精神生活现象的总称。因此,在哲学基本问题上,物质与意识何者为第一性成为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标准,就可以逻辑地推演到,在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何者为第一性就成为划分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的标准。然而,不能由此就简单地把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中的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分别归之于哲学基本问题中的物质和意识。否则,就不能理解恩格斯把具有物质形态的国家看作是“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
从社会历史领域的基本问题来看,显然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都属于社会意识,再具体地分析,都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能因为在哲学基本问题中核心价值体系属于物质范畴,而核心价值观属于意识,从而在社会历史领域中把两者分别归之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两个范畴。这样就会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界线混淆,把原本属于社会意识的东西理解为属于社会存在,从而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颠倒。由此的一个逻辑结论,就是会把核心价值体系理解为社会的基础,否定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的过程”的基本观点。这样就会跌入历史唯心主义的巢穴。
从社会历史观来理解,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都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这是理解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之间关系的又一个基本前提。有些学者之所以主张用核心价值观来替代核心价值体系或把核心价值体系归之于核心价值观,就在于没有意识到属于价值形态世界的核心价值体系存在于社会意识之中,没有意识到在意识形态中既存在着核心价值体系,又存在着由核心价值体系提炼和概括而形成的核心价值观。
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既分属于物质范畴和意识范畴,又同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这是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关系的基本前提,从而对于从核心价值体系提炼和概括核心价值观以方法论的启示。
由于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分属于物质范畴和意识范畴,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物质与意识之间的关系。意识是对物质的观念反映,价值意识就是对价值形态世界的观念反映。关于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意识在主体意识中不断地反复,就会在主体意识中积淀为核心价值观,这就意味着与核心价值体系相比较,核心价值观在内容上更为抽象,在形态上更为稳定。
由于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同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思想对思想的关系。从核心价值体系中形成核心价值观作为对于思想的思想,体现着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作为深刻地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必然要求从一个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念转化为一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这就要求在从核心价值体系提炼和概括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越来越深刻地体现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从而牢牢地把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
(本文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办公室立项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论研究》(08AZX005)的阶段性成果和上海大学“211工程”资助项目)
(作者:上海大学哲学系教授)
来源:《求是—红旗文稿》,201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