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法院:一中年妇女盗窃网友钱物判刑三年二个月

10.06.2015  11:47

        中年妇女孙某某网上结交朋友,却打起了网友财物的主意。日前,被格尔木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已逾不惑之年的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远在江苏南京的男子张某某,双方约定,由张某某前来格尔木。2014年9月29日,被害人张某某如约来到格尔木探视孙某某,并入住格尔木市江源路某宾馆。2014年10月7日21时许,孙某某在被害人房间,趁其熟睡之际,盗取欧米茄手表一块、诺基亚移动电话机一部、现金120元,然后悄悄逃离。 

        2014年10月9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讯问,孙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所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75810元。盗取的钱物已返还被害人张某某。

        格尔木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欧米茄手表购买价为8万余元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鉴定机构是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购物交易单,折旧后作出的价格鉴定,合法有效,该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提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主观恶性相对较深,其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盗窃的财物已追回,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在上诉期内,被告人孙某某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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