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法院:一棘手案件在全省“办案标兵”手中化解
案情回放一:山东淄博某公司青海盐湖工程项目部在承包察尔汗盐湖一工程任务中,将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山东淄博同乡邵某某(被告)。2014年6月20日,甘肃平凉籍农民王某(原告)经甘肃一同乡好友引荐,一同到邵某某分包的劳务工程中从事施工作业。上岗前,邵某某对员工进行了安全培训并配备了相关安全防护用品。2014年7月6日,王某在离地面约4米的高处作业时,公司安全员发现其没有系安全带,巡查中当即指出,予以纠正。而安全员离开后,王某却将安全带取下。未料,不测的事件发生了,当日上午10时许,王某不慎摔落地面,造成身体伤害。
案情回放二:事故发生后,青海盐湖工程项目部立即组织员工进行抢救,王某先后在格尔木市人民医院、西安某医院和甘肃平凉某医院接受治疗。邵某某安排引荐王某的同乡好友陪同护理,并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共计279500元。
案情回放三:王某经格尔木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截瘫;2、腰1椎体压缩爆裂性骨折;3、腰1椎体双侧横突骨折;4、腰1椎体左侧椎板及下关节突骨折;5、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6、左侧7—10肋骨骨折;7、左侧髋臼内缘骨折;8、胸椎侧弯畸形;9、右肾囊肿。
案情回放四:2014年12月31日,经甘肃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需二人护理;后续医疗费需9573元。
案情回放五:2015年元月20日,王某将山东淄博某公司、山东淄博某公司青海盐湖项目部、工程分包商邵某某一并诉至格尔木市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今后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食宿费等共计96877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因工程项目完工,被告山东淄博某公司青海盐湖项目部已被撤销。原告在甘肃。双方均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法官仲继红接手该案后,一次又一次将长途电话分别打给原告、各被告,开展苦口婆心的依法调解工作,其艰难,不言而喻。山东淄博某公司认为,公司与原告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也从未给原告发放过工资,公司不是本案的赔偿主体。被告山东淄博某公司青海盐湖项目部是公司的下属机构,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工程完工后已被撤销,因此,项目部也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工程中分包给邵某某的是简单的劳务部分,不是技术工作,所以无需相关资质。并且被告对于上岗职工事前全部进行了严格的安全防护培训,如组织上岗人员参加安全知识考试,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求包括王某在内的上岗人员签署了《承诺书》,等等。公司已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自身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邵某某为人朴实、仁慈,愿意担当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格尔木市法院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2015年4月1日上午准时开庭。原告在亲友的陪护下从甘肃平凉来到格尔木,坐在轮椅上表达自己的诉求。被告邵某某从山东赶到格尔木法院,参加法院组织的庭审活动。
庭审中,在再次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主持当庭调解。结合案情,在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同时,析事释法。从上午9点开庭延时至中午13时许,赔偿金额仍然没有结果。下午14时30分,继续开庭审理。期间,原告因大小便失禁,不得不几次休庭如厕。原告王某行动不便的现状使被告邵某某深受触动,侧隐之心几度迸发,仲法官趁原告一家人推着轮椅到卫生间清洗之际,耐心细致的做起了被告方的调解工作,基本掌握了被告愿意赔偿金额的底线。为避免调解中的争执或矛盾激发,对原告王某进行单独调解,因仲继红法官的亲和力,原告又认可自己没有系安全带的过失,在单独调解中,原告主动告知了其诉求赔偿金额底线。
经法官反复周旋,努力开导,让矛盾双方的底线数目逐步靠拢或接近。当日晚7时30分许,终于有了结果。被告邵某某承诺,在支付了27950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38万元,于2015年4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8万元,余款30万元自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6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原告王某也自愿放弃要求山东淄博某公司、山东淄博某公司青海盐湖项目部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邵某某承担。
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随即,仲继红与书记员一道加班加点,制作《民事调解书》,为一起棘手案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