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法院:七千里调解电话促东西部两企业握手言和
案件缘由
2013年10月28日,格尔木首屈一指的民营企业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余姚市某塑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甲醇业务合作框架合同》。双方约定,由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向浙江省余姚市某塑化有限公司(原告)提供甲醇2590吨,每吨价格为3202元,原告以信用证支付货款,款到发货,交货地点为铁路杭州北站。合同签订后,2013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624.39万元,同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供应甲醇1861.629吨。而在2013年11月18日,原告再一次支付204.318万元购买合同内剩余的728.371吨甲醇时,被告认为,甲醇的价格随时随地处于波动变化之中,况且同一货物分两次时间付款。故,退还款项,不再向原告再次供货。
对簿公堂
由于被告没有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原告面临停产的风险,为了不中断生产,原告依次于2013年12月3日、12月6日、12月11日向华东地区其他供货商购买甲醇724.616吨,均价每吨4038.04元,远高于合同价每吨3202元,其价差高达60.58万元。即便按华东地区市场中间价计算,被告的违约行为至少造成原告经济损失494912.73元。
2014年5月中旬,原告单位派遣人员,千里迢迢诉诸法律,请求格尔木市法院解除原告、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31028—01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94912.73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4年9月16日,格尔木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经法庭举证、质证等程序后,被告为了挽留客户,愿意支付109000元赔偿金进行补偿。虽赔偿金分歧较大,但双方一致同意接受庭外调解。
巧妙周旋
接过“烫手山芋”,办案法官找来被告公司授权委托本案代理人,讲解《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在析事明理中费尽口舌,但未然凑效。因格尔木生产的甲醇,与内地同类企业相比,其质量更好,价格更优。于是,办案法官把电话打到浙江,牢牢抓住物美价廉这一优势,进行沟通,希望东西部两家企业能够在互谅、互让中继续合作,从而推动本地企业与东部沿海地区企业联手发展。经电话调解,原告同意适当让步,从诉求494912.73元下降到了40万元。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被告公司也将赔偿金额上调至25万元。然而,40万元诉求与25万元赔偿金,仍有15万元缺口。为此,调解电话反复打往浙江,指出原告、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31028—01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瑕疵,阐述这份不太完善的合同,应共同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原告经成本核算与往返格尔木、杭州的诉讼费用测算,将诉求再次下调至32.8万元。曙光就在前头,机不可失,办案法官立马请被告公司一副总经理来法院接受调解。匪夷所思的是,该副总经理在法院“理直气壮”地认为:“不是公司违约,是市场的时效性与市场价格波动所致!”。 办案法官在讲述法理的同时,抓住该公司一心想留住大客户的心理,有针对性地做法制宣传与思想工作。终于,使其走出了法理上的认识误区。
握手言和
被告公司致电格尔木市法院:经研究,同意赔偿原告损失32.8万元。随即,法院将这一喜讯电话通知原告。2014年11月10日,双方委托代理人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一份《民事调解书》为该案画上了句号。
被告公司代理人表示,通过该案,吃一堑长一智。原告公司代表认为,诚信是企业生存之道、繁荣发展之本。被告公司如能真正吸取教训,切实把握好“诚信”二字,今后还将继续订购格尔木生产的甲醇。
俗话说:不打不相识。办案法官期盼着东西部的这两家大型民企,一如既往,携手合作,实现共同繁荣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