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法院:严厉打击诈骗犯罪 维护社会平安和谐
05.02.2015 16:06
本文来源: 法院
当前,诈骗犯罪已成为犯罪活动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类型之一,给社会的稳定和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威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侵财型犯罪与多发性犯罪,保护群众财产安全,夯实平安建设根基,已是当务之急。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才某某曾因诈骗罪于2011年3月被格尔木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2年4月刑满释放。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才某某以廉价购买集资房、办理机动车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姚某某现金171600元;以帮助安排工作为由,骗取王某乙现金19000元。共计19060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证实被告人才某某诈骗的事实,且被告人才某某对事实与证据均不持异议。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才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 法院
05.02.201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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