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法院:依法惩处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12.06.2015 17:52
本文来源: 法院
冯某某系格尔木某甲有限公司职工,并联系担任某乙有限公司机电工程师。 2012年3月9日,利用自己联系某乙有限公司“青海厂员工宿舍供氧工程”机电工程师负责工程验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建单位某丙公司好处费两万元人民币。事情败露之后,于2014年11月12日,冯某某主动到格尔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并退还20000元人民币。
格尔木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综上,遂做出上述判决。另,被告人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本文来源: 法院
12.06.2015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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