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法院执行局妥善执行一起强制腾房案
12.01.2018 20:44
本文来源: 法院
经查,申请人陈某某于2013年9月27日以1174623元的价格竞拍买了原新华书店1984.16平方米的土地,取得了位于金峰路64号1984.16平方米的土地的所有权。被执行人居住在金峰路64号家属院内坐南朝北平房占地面积59.13平方米,但从其居住到新华书店宣告破产,既未与新华书店签订书面购房协议,亦未取得对其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
2011年5月30日新华书店破产清算组为推进破产工作,在未征得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59.13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出售给被执行人严某某,破产清算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历时两年的案件,最终在法院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强制腾房行动得以顺利完成,被执行人房屋被彻底腾空并顺利交付给申请人陈某某,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本文来源: 法院
12.01.2018 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