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表示香港的民主必须是法治下的民主
新华网香港1月14日电(记者牛琪)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14日强调,法治是香港的基石,香港的民主必须是法治下的民主;在追求民主的同时,应依法守法,否则便沦为无政府主义。
梁振英14日在香港特区立法会发表2015年施政报告时指出,在政制发展问题上,对偏离基本法的主张,我们要有所警惕。过去一年多有关政制发展的讨论,说明社会上有不少人,对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以及对政制发展的宪制规定,在认识上仍有偏差。
他强调,在“一国两制”下,香港是国家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由基本法具体规定。香港的权力来自中央,中央通过基本法向香港授权;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自治”是“高度自治”,不是“绝对自治”,是根据基本法具体规定的高度自治,不是随意的自治。
梁振英说,香港的政治体制发展要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制定和发展。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除向特区负责外,也向中央政府负责。无论是通过选举委员会或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以及行政长官提名的主要官员,都必须得到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既有选举,也有任命。
他指出,上述体制体现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是独特而史无前例的体制,没有国际先例,没有“国际标准”。香港要实现普选行政长官,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
梁振英同时说,在政制发展问题上中央有实质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具有不可撼动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香港问题,香港解决”这个口号有违宪制。基本法明确规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权力只属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中央与特区政府已多次指出:“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
梁振英表示,上周政府宣布启动有关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第二轮公众咨询,他衷心希望社会人士能够用好这两个月的咨询期,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的框架内,坚守法治,理性、务实讨论,凝聚共识,让500万合资格的选民可以在2017年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过去几个月的事件说明,香港社会绝不认同任何损害他人权利的表达方式,也决不姑息任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