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活动保护生态屏障 我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保护专项检察活动
青海新闻网讯 “韩某非法采矿案的判决,在群众中起到了宣传教育的作用,使湟中县境内长期存在的滥采滥挖、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9月28日,记者在湟中县检察院采访时,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孙海红向记者介绍了该院办理非法盗挖砂石案件立案监督活动的有关情况。而孙海红提到的韩某非法采矿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2015年全国10起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明确要求。我省是三江之源、“中华水塔”、是我国极其重要的生态屏障,而近年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在我省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高检院关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资源的热切期待,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检察保护,自2014年以来,在全省检察机关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基础之上,2015年年初,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青海省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统一集中开展为期一年的“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检察活动”。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李长青告诉记者,生态环境资源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检察活动,是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高检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服务保障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客观需要,是自觉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检察保护的具体行动。希望通过开展这次专项检察活动,努力在我省优化生态安全格局、加大生态屏障建设、强化资源节约利用、加强环境治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能力中凸显更多的检察元素,为实现生态美好、经济增长、百姓富裕、依法治省的目标任务提供更优的检察服务。
这次专项检察活动在我省的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以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职务犯罪、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等为主要内容,全省检察机关将充分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着力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土地、地下水、河流、湖泊等严重污染,破坏饮用水源地、湿地等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的检察保护;同时打击非法采矿、非法采沙、破坏性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的检察保护;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草原,破坏耕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侵犯青藏高原富硒蔬菜、绿色制种、有机牛羊肉、柴达木枸杞、青海藏毯等知名农业品牌合法权益等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农牧业的检察保护;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珍贵、瀕危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占用林地,破坏天然林保护、国家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林业的检察保护。
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41件81人,提起公诉56件116人,其中,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9件18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4件6人。自今年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共立案侦查涉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2件26人。目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对西宁市“12·05”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马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海西州格尔木市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挂牌督办。其中,西宁市“12·05”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挂牌督办案件。
青海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保护专项行动以来,以查办案件为抓手,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同时加大依法提前介入力度,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成功办理了一批涉及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有效遏制了我省部分地区滥采滥挖沙石、非法占有农用土地、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有力整治了我省环境资源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