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谈“两个规定”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石。‘两个规定’的下发,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定了‘红线’,也为司法人员过问案件架起了‘高压线’。”
连日来,全国检察机关多位领导干部在学习日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下称“两个规定”)时认为,防止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制度屏障已经建立起来,司法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确保好的制度见到好的效果。
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君悦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个规定”的出台,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制度成果,对如何认定哪些行为属于干预司法、该如何处理等具体问题,都予以了明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些硬性规定,就是要建立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王君悦表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苏州两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首先要带头执行好这些“规矩”,杜绝请托说情,绝不干预司法活动,不插手具体案件,让干警在意志独立的状态下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扰。
王君悦介绍,苏州市检察院将针对外部干预与内部干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司法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不论什么形式,都将如实记录,随案入卷。此外,他们还将把督促检查常态化、制度化,一旦发现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的,将及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吉林省梅河口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志刚学习“两个规定”后感触颇深。他说,“慎初、慎微、慎欲、慎权”是领导干部与司法人员恪守法律、廉洁秉公、不徇私情的准绳和基线。“两个规定”的印发正是对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以权弄法、人情扰案等“风险点”,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解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受各种因素非法干扰,办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
据介绍,梅河口市检察院贯彻落实“两个规定”将采取三项措施:进一步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确保检察官能够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办案;建立案件流程安全控制防范机制,做到一案一表、一流程一记录,确保案件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加强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切实做到全面、如实记录和有效监督。
江西省宜丰县检察院检察长郑法才坦言,“人情案、关系案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症,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因此必须解决权力干扰办案问题。”他说,基层院在实践中面临的权力干预司法行为形形色色,隐匿性强,有的不动声色,不留痕迹。要想使“两个规定”掷地有声,必须在记录、通报等环节,进一步细化程序和流程,让“全程留痕”“公开通报”更具有可操作性。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就必须根据责任清单,一追到底,并将处理结果公之于众,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谈“两个规定” 对准“风险点”筑牢“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