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中院:海西州检察院抗诉不当 青海高院裁定准许撤回
18.12.2014 18:42
本文来源: 法院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宣判后,海西州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附加财产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过程中,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抗诉。
本文来源: 法院
18.12.2014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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