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检察院抗诉不当 青海高院裁定准许撤回

18.12.2014  22:01
核心提示: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一起撤回抗诉申请。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一起撤回抗诉申请。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宣判后,海西州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附加财产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过程中,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