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11.07.2014  18:14

        近日,城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对被告人田某依法判决无罪。

        2013年6月6  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与其朋友乘车前往饭馆吃饭途中,遭遇白某和苏某的无故拦车,并在随后遭到其二人的殴打。在此过程中,苏某持凶器击打田某的头部,田某为保护自己,随即用碎酒瓶刺伤苏某胸部,后苏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起诉至城西区人民法院。

        城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在其人身遭受到不法侵害过程中,为自己的人身免受更大伤害,持碎酒瓶将苏某刺伤的行为,其性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及罪名不能成立,遂做出被告人田某无罪的判决。一审判决后,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做出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被告人田某及家人在拿到二审裁定后,特意定制了一面“公正司法,依法为民”的锦旗,专程来到城西法院,亲手将锦旗送给承办该案的马永坚法官,表达他们对马法官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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