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保有补贴

09.03.2016  08:33

  青海新闻网讯 3月8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从今年起,由各级财政为符合条件并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中轻度(三级、四级)残疾人提供补贴。

  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对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对个人缴费部分按50%予以补贴;对建档立卡的农村中轻度贫困残疾人,在2019年年底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根据调查数据,全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基本养老缴费补贴对象为5.8万人,基本医疗缴费补贴对象为6万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县级残联、民政、人社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分工予以审核、办理。

  我省建立中轻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制度,对于进一步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提升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实施精准脱贫攻坚行动计划,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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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在对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对重度残疾人再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护理补贴。

  此实施意见将我省原有的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调整规范为对全体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制度,同时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我省从2011年起实施的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同时废止。

  按照新的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具有我省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的残疾人等两类对象,将全部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其中,对补贴对象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全省享受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超过11.5万人,占全部持证残疾人的74.5%。同时,具有我省户籍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8.5万名重度残疾人将享受到每人每月100元的护理补贴,占全部重度残疾人的97.9%。所需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为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还联合印发了《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身份审核、申请审批、政策衔接、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流程,要求全省各级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准确认定补贴对象,及时发放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