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立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07.03.2016  17:34
  为贯彻落实2016年“民生十件实事”,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精神,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为贯彻落实2016年“民生十件实事”,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精神,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15号),决定在对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对重度残疾人再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护理补贴。该实施意见将我省原有的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调整规范为对全体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制度,同时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我省从2011年起实施的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同时废止。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完善,将对全省残疾人实现精准脱贫和同步小康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按照新的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具有我省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的残疾人等两类对象将全部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其中,对补贴对象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全省享受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超过11.5万人,约占全部持证残疾人的74.5%。同时,具有我省户籍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8.5万名重度残疾人将享受到每人每月100元的护理补贴,约占全部重度残疾人的97.9%。所需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为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还联合印发了《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身份审核、申请审批、政策衔接、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流程,要求全省各级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要站在维护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残疾人同步小康的高度,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准确认定补贴对象,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确保将党和政府的民生实事抓紧、抓好、抓实。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角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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