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省《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02.04.2016  03:11

  青海新闻网讯(本网记者 马振龙 报道)3月31日,由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举办我省残疾人福利制度新闻通气会,解读我省《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政策要点和重要意义,进一步向社会各界宣传我省残疾人保障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支持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

  目前,我省有残疾人30万人,持有残疾人证的有15万余人。其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有8.6万人。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于2011年建立了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从2012年1月起,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无固定经济收入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予以每月50-100元的生活补贴。省政府于2015年扩大补贴范围,将所有重度残疾人纳入生活补贴范围,并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元调整提高至每月100元。2015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省政府连续两年将涉及残疾人的民生项目纳入政府十项民生实事工程,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全面小康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提升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同步小康,今年一季度,省政府印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在全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提高了福利待遇。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根据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解决残疾人劳动创收能力弱、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支出大等实际困难,我省决定在已有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在我省全面实施。

  我省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制度是指,为省内持有残疾人证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分档补贴: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我省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制度是指,为省内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所需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依申领程序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残联、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予以审核、办理。

  为有效整合利用残疾人福利资源,我省出台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进行了有效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这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考虑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其中的残疾孤儿生活困难已基本解决,但护理照料困难尚没有制度保障,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生活补贴,可享受护理补贴;已经享受了政府购买托养服务的残疾人也不得享受护理补贴;明确了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避免出现部分残疾人因补贴后家庭收入增长,而失去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现象,使困难残疾人能够得到双重生活支持;同时,还规定将纳入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其生活和长期护理照料已得到基本保障,不再享受两项补贴。两项补贴制度出台后,我省原来实行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停止执行。

  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整合省内残疾人相关政策,进行了制度创新。 在补贴对象方面 ,扩大了受益人群。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国务院文件明确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我省把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并开创性的将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 在补贴标准方面, 细化了补贴档次。本着低起点,广覆盖的原则,充分结合我省省情实际,实行分档补贴办法,将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00元,中轻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确定为每人每月50元。全面建立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残疾人民生保障的高度重视,是省委、省政府在经济新常态下惠民生、保民生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