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残联办字〔2019〕7号

28.02.2019  16:10

青残联办字〔2019〕7号

 

关于下达2019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残疾人托养服务任务资金的通知

 

西宁、海东市残联:

现将2019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任务资金下达给你们。

项目资金已由省财政厅按70%拨付各市、州财政部门。请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和《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4〕63号)精神,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购买方式、购买程序及相关要求,规范政府购买程序,严格资金管理,认真完成2019年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市残联务必于12月10日前向省残联教育就业部提交本年度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绩效报告和工作总结,作为下年度机构和组织能否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是否全额划拨任务资金的主要参考依据。

联系人:郭和平(教育就业部)

联系电话:0971-717667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9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资

金分配表

2.2019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方案

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2019年度绩

效自评报告

4.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


附件1

2019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任务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人

地区

残疾人托养任务数

财政补助资金

实际下达数 70%

 

 

寄宿

托养

日间

照料

居家

安养

 

寄宿

托养

日间

照料

居家

安养

 

 

西宁市

1205

45

360

800

337

33

112

192

236.3

1.寄宿托养标准年人均7200元(月人均600元);

2.日间照料年人均3120元(月人均260元);
3.居家托养年人均2400元(月人均200元);

 

海东市

795

115

480

200

281

83

150

48

196.7

总计

2000

160

840

1000

618

116

262

240

433

    说明:服务对象为有托养需求、具有青海户籍、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处于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附件2

2019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方案

 

根据中国残联《“十三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残联发〔2016〕29号)要求,“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以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方式开展,可向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及能够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的机构组织购买托养服务。不得将资金直接发放给残疾人家庭及个人。

2019年,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主要安排在条件相对成熟的西宁市、海东市开展,逐步在全省推广。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县(区)残联对资金安全和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执行负主体责任。为做好2019年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是指负责管理残疾人服务工作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所属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组织兴办的公益性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能够为重度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的居家服务机构。

以上三类承接主体,应符合中国残联制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及《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残联发〔2016〕6号)中,关于机构人员和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4〕63号)对承接主体的要求。

二、托养方式和托养服务对象

(一)日间照料服务。立足于社区或街道,为具有一定生活自理和从业能力且家庭照顾有困难的处于就业年龄段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日间照料服务,提供技能训练、日间看护、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等服务,引导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促进残疾人与社会融合,减轻家庭负担。

(二)寄宿托养服务。为处于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等无自理能力的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技能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文化娱乐等全日制的监护、养护和生活照料。

(三)居家安养服务。为处于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多样化家庭生活照料,针对无自理能力、家庭照料有困难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家政、生活服务、康复及家庭护理、就业陪护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托养服务对象。处于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目前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主要是示范性开展,资金和名额十分有限,不能满足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需要,各项目实施县(区)财政要 配套至少20%的资金 ,扩大示范规模和受益残疾人群体。无特殊原因,同一名服务对象不得连续享受“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服务。

三、购买标准

补助标准: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每年每人(次)7200元;日间照料机构每年每人(次)3120元;居家服务机构每年每人(次)2400元。

四、购买内容

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各类承接主体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的托养服务。托养服务的范围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西宁市、海东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目录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增加和细化,但不得删减。

五、购买程序

(一)摸清状况,开展评估。市残联要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的有关数据,切实摸清当地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情况和具备承接服务条件的各类机构基本状况,要委托第三方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科学评估,明确承接主体,严禁将不合格机构列为承接主体。为了提高项目的示范效果,要相对集中各类托养指标和资金,邀请、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规范、服务标准、功能完善、服务项目齐全、信誉良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承接主体参与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作为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示范单位。

(二)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根据省财政、省残联下达的资金和任务目标,结合当地配套资金,编制本市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购买服务的对象、标准、目录及购买方式、数量和质量等内容。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残疾人托养服务手段和模式。

(三)组织实施采购并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的规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定承接机构。确定承接机构后,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合同样本及合同内容可参照青海省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合同文本。

六、严格监督管理和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及时使用,不得挪用、留滞。市残联要加强对购买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掌握机构的履约情况,由市残联组织牵头,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绩效评价制度。根据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准入标准、服务标准和考核评定标准的要求,市级残联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全过程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年度绩效考评不合格的机构,不得承接下一年度购买任务。项目实施县(市、区、)残联务必于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承接机构基本情况及服务对象信息按要求录入“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省残联将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七、大力扶持残疾人托养服务社会力量

充分发挥各类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的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资金、场地、税收、用水用电等优惠扶持政策等措施引导和培育面向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同时,要把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乡、镇(街道、社区、村)公共服务范围,特别是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应逐年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托养服务的力度。

八、有效对接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要切实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平台与辅助性就业服务的有机融合,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打造成促进辅助性就业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使辅助性就业成为推动托养服务创新发展的重要潜能和动力。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生产庇护工厂(车间)或直接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的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劳动项目。

九、加强宣传培训

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宣传,重点要继承并发扬“阳光家园”品牌多年来在残疾人公共服务领域的良好工作基础,积极发挥“阳光家园”标识(logo)的视觉影响力和公共财政支持的阳光示范项目作用,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社会关注。经常组织开展多元化、开放式的专业培训,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并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良好氛围。

 

 

 

 

 

 

 

 

 

 

 

 

 

 

 

附件3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2019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预算和绩效考核目标情况。

二、绩效自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一)前期准备

(二)组织过程

(三)分析评价

三、综合评价结论

四、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分析

(一)项目资金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二)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项目目完成数量

(2)项目完成质量

(3)项目目实施制度

(4)项目成本节约情况

2.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分析

(2)项目实施的社会绩效效益分析

(3)项目实施的生态效益分析

(4)项目实施的可持续影响分析

3.满意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五、绩效目标未完成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六、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七、绩效自评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八、其他说明的问题

 

 

 

 

 

 

 

 

 

 

 

 

 

 

附件5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绩效目标自评表

(2019年度)

专项(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实施单位

 

项目资金(万元)

 

全年预算数(A)

全年执行数(B)

执行率(B/A)

年度资金总额

 

 

 

其中:中央补助

 

 

 

地方资金

 

 

 

其他资金(包括

结转结余)

 

 

 

年度总体目 标

年初设定目标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度指标值

全年完成值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绩效

指标

产出

指标

数量指标

 

 

 

 

 

 

 

 

 

 

 

 

质量指标

 

 

 

 

 

 

 

 

 

 

 

 

时效指标

 

 

 

 

 

 

 

 

 

 

 

 

成本指标

 

 

 

 

 

 

 

 

 

 

 

 

……

 

 

 

 

效益

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生态效益指标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说明

请在此处简要说明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金额,如没有请填无。

注:1.定量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填写本地区实际完成数。财政和主管部门汇总时,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2.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域写完成比例。

3.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填报,主管部门和財政部门汇总时技区域绩效目标报。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印发

共和县残联组织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残疾人联合会
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19号)
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   西宁红十字会
关于晋升王海涛同志职级的通知
青红党组〔2020〕16号   青红党组〔2020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