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类毕业生农牧区基层学校任教学费奖补办法出台

22.11.2014  13:11

  为鼓励和引导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到农牧区基层学校任教,11月7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出台并启动实施《青海省师范类毕业生农牧区基层学校任教学费奖补暂行办法》,此举对促进农村牧区学校留住专业人才、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意义重大。

  学费奖补实施范围包括:2014年通过全省中小学校教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到农牧区乡及乡以下学校任教,且与任教单位签订8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特设岗位教师在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服务期协议的同时,另增加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本人愿意留任5年以上)。定向、委培、免费师范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不在学费奖补范围。

  学费奖补额度:国家规定的高等师范院校学生标准学制内实际缴纳的年度学费总合,以毕业生就读学校财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在农牧区基层学校正式聘用,且与任教单位签订8年以上服务协议的由政府补偿大学就读期间的学费作为奖励。对获得高校或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其奖励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息;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按与任教单位的协议在基层学校工作后,一次性补偿学费补偿款;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为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实际缴纳的年度学费总和,每学年补偿标准的最高额度专科、本科为6000元,硕士研究生为8000元,博士研究生为10000元。实际学年度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照最高限额补偿。

  学费补偿程序: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在基层学校工作后,由学校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填报《青海省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农村基层学校任教学费补偿申请表》,同时附毕业生本人与任教单位签订的基层学校服务8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经县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市(州)教育局审核通过,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连同毕业生就业协议复印件于当年年底前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将奖补经费拨付县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付教育行政部门,并发给本人。(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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