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一起涉恶犯罪案件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 包拓业 报道) 5月22日至24日,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法院对民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马某斌等13人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是民和县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依法审理的首例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马某斌等13人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分别判处13年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马某斌依靠同学、朋友、邻居等关系,纠集被告人马某礼、冶某伟、张某、张某强、白某、马某、杨某、马某军(另案),结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依仗人多势众,为争强好胜,借助所持有的砍刀等凶器及显露身上所绘纹身作为威慑,在民和县川口镇及周边地区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多次实施暴力收债、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某、马某斌、马某礼、马某、张某、白某、冶某伟、杨某随意持械殴打他人,为追讨非法债务,持凶器恐吓他人或无故打砸店铺,情节严重,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被告人刘某、马某斌作案四次,被告人马某礼作案三次,被告人白某、马某作案二次,被告人张某、杨某、冶某伟均作案一次。被告人刘某、马某斌、马某礼、冶某伟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被告人刘某、马某斌、马某礼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斌、杨某、张某、张某强、陈某鹏、朱某红、索某刚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七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陈某鹏、朱某红、索某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强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民和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该案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大,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社会各界人士、被告人家属代表及部分新闻媒体记者等160余人参加了旁听。中国庭审公开网、民和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等对庭审进行了同步直播,庭审直播点击率累计达到110万人次以上。
据了解,本案审理中,为了充分保障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民和县人民法院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各被告人,均依法指定了辩护人,确保各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的权利,案件做到了辩护律师全覆盖,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