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法院敲响公益诉讼案件第一锤
2月21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民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敲响了该院公益诉讼案件第一锤。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青海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报批了某现代农业休闲园项目,2016年2月开始施工建设,在施工建设期间,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某全权负责。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该公司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及采砂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建设鱼塘的名义对项目所在地土地进行采挖,并将采挖出的砂石对外销售。经青海华翼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该公司开采砂石价值总额为180.446万元。被告单位青海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起决定作用,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应对被告单位青海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青海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任何批准及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土地获取地下的矿产资源,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且因采挖土地导致地下水溢出,形成不规则水坑,涉案地点紧邻人车通行区域,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危险,应依法消除危险。
被告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了辩护。
法庭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理查明,将经法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编后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益诉讼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类型,并且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判。
民和县作为青海省东大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发展理念,不断加大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力度,扎实推进生态保护。本院将切实按照县委政府的要求,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护环境资源,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