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法院 用信用卡不守信 终获刑事处罚

27.05.2015  17:31

        信用卡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在社会上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但是有些人在办理了信用卡后并没有按照规定如期还款,导致演变成信用卡诈骗,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被告人马某华于2012年9月21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银行卡中心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50000元的信用卡,2012年10月,被告人马某华在民和县某汽车贸易公司用该信用卡刷卡购车,透支50000元,透支金额约定分24期还清,每期还款2083元。期间,被告人马某华分四次还款共计20000元,至2014年5月4日后停止还款,截止2014年8月20日,透支本金达27917元,利息4818.06元,滞纳金6834.98元,合计35258.04元,被告人停止还款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但仍不归还,且透支时间超过三个月。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华将其利用信用卡透支的全部赃款退还银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银行资金279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供认不讳且案发后已全部偿还透支款息,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透支款项数额达27000余元,在银行催收后仍未还款,其主观上没有按时还款的意愿,不属于情节轻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民和县人民法院近期共审理信用卡诈骗案件5起,皆是在消费后没有按照规定日期还款。信用卡,顾名思义是以信用为首的一张卡,当信用不在,空有的一张卡可能就会变成一副冰冷的手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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