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多措并举推进民族成份变更工作
2018年,我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多措并举推进民族成份变更工作,全省累计变更民族成份201例,其中0—18周岁的105例,占52.24 %;18—20周岁的96例,占47.76%。汉族变更为少数民族的95例,少数民族变更为汉族的84例,少数民族变更为其他少数民族的25例,其中,青海世居少数民族中,藏族变更为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90例,回族、蒙古族、土族变更为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8例,有效维护了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用好载体平台,精细化建立机制。发放《〈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与释义》,指导各地将该项审批进驻当地政府政务服务大厅,进一步明确县区、市州、省三级管理工作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强化《办法》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落实《办法》规定的协作、备案、监督、追责机制,增强干部责任意识,做好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推进民族事务“放管服”工作向纵深开展。
二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优化系统化服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普法宣传,举办干部培训班,加强对州、县、乡级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受理、审核和审批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充分利用“寺院法制宣传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和“12.4”法治宣传日等活动,编印民族宗教知识手册、《办法》宣传单,制作《办法》展板,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此外在受理窗口、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全文公布《办法》,张贴办理流程图,方便群众了解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
三是严格依法审批,规范化落实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机制和作风建设,严格依法审批,全面推动工作落实。同时,认真做好与公安部门的协调衔接,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启动纠错程序更正户籍管理中错报误登情况,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