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制定印发《关于提升少数民族界宗教界委员履职效能的意见》
近日,省政协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关于提升少数民族界宗教界委员履职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全国政协关于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有关要求,旨在不断拓展少数民族界、宗教界委员履职渠道,增强委员意识,提升委员履职效能。《意见》已经十二届省政协第4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
《意见》从“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加强委员联系,增进团结合作”“拓展委员视野,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发挥委员作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平台作用,支持委员履行职责”5个方面提出15条具体措施。
广泛凝聚共识,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是民族宗教界委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意见》提出,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组织引导民族宗教界委员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凝聚共识融入视察考察、调查研究、协商履职活动中,引导委员利用自身影响主动发声,宣传阐释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等。
《意见》从建立委员外出考察制度、委员知情明政制度、委员调研视察制度、制定年度协商计划等5个方面明确了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如每年组织少数民族界、宗教界委员开展一次外出考察;每年视情邀请统战、民宗部门向少数民族界、宗教界委员介绍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同时,《意见》还提出要充分利用委员网络议政和微信联络平台,拓宽委员履职渠道,落实委员履职考核制度,有效发挥出考核和管理双重激励的作用。
就如何发挥委员作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意见》提出,发挥民族宗教界委员模范作用,积极开展委员服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行动,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每年组织少数民族界、宗教界委员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专题宣讲活动;组织委员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行动,开展移风易俗、社会进步行动,促进我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张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