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民选、白晔:当下中国诈骗怎么就那么多?
文章原标题: 《信息不对称、市场秩序与公民财产权保护》
【摘要】 市场交易中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公民财产权的事件频发于转型期的中国,而现有文献对公民财产权受损根源的分析具有一定片面性。理论分析表明,只有当“利己”倾向嬗变为机会主义倾向,且市场秩序不能起到有效约束时,信息占优的企业才能借此侵害公民财产权。因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约束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保护公民财产权有着重要作用。有序的市场竞争和有效的市场监管是良好市场秩序形成的标志,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有赖于第三方治理的协同。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市场秩序 公民财产权 第三方治理
【作者】 程民选,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四川成都 611130);白晔,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成都 611130)。
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是中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精神之一。毫无疑问,在经济领域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与体现正是产权的有效保护,其中如何实现对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护自然也是中国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所必须直面的问题。完善公民财产保护制度,不仅要使各种利用权力或欺诈手段攫取公民钱财的行为依法受到严厉打击,而且也必须使市场交易中利用信息占优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得到有力遏制。本文将研究视点聚焦于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试图揭示市场交易中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条件,并基于此阐明市场秩序与信息不对称交易中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内在关系,以及第三方治理在市场秩序形成和维护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信息不对称与公民财产权侵害的关系
在转型期的中国,无论是在市场领域还是非市场领域,中国公民个人财产权仍不时受到侵害。非市场领域中公民财产权受到的侵害,时下最突出的就是采用各种诈骗手段骗取公民钱财,尤其是利用电话、网络进行的诈骗可谓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对此人们深恶痛绝,而政府也在不断加强打击力度。但较之非市场领域公民财产权的侵害事件,市场交易中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公民财产权的事例可谓不胜枚举。随便浏览一些大众媒体,关于消费者投诉、投资人受骗、务工者讨薪的事件各地皆有诸多报道。这只能说明,中国当下的市场经济运行尚存若干不规范的问题,良好的市场秩序还有待形成和确立。而新近引起关注的“微权”侵害问题,受侵害人群范围更广。“微权”侵害,顾名思义是指因侵权导致个人受损金额较小的一类侵害。因为每次损失金额相对小,受损公民维权成本高,于是常常只能不了了之。本文作者之一曾亲历了这样一件事:在再次收到客户经理关于到就近营业厅免费更换4G卡的短信通知后,来到附近的营业厅办理换卡业务。换卡后业务人员告诉说,为测试是否换卡成功,一月内免费试用手机报等业务,如果不想使用,本月内前来营业厅取消,或致电10086取消,或网上自己取消都行。然而,当次日进入网上营业厅取消这些业务,同时查看月内费用详单时,却发现已经产生20元费用,而本人根本没有在手机上浏览上述业务。结果是:换卡是免费了,但告知免费试用而根本没有使用的业务却强行扣费了。这正应了店大欺客这句老话,恐怕不少人就这样被扣了费却并未留意。此类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公民“微权”的事例,新近披露的除通信运营商私下扣费外,还有航班延误假保险、智能手机预装软件偷流量,预付卡打水漂,以及民生价格里的附加费等等。
上述“微权”侵害同样发生于市场领域,显然有别于利用权力或欺诈手段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范畴,而属于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侵权。市场交易中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由于与市场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息息相关,于是在一些研究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学者看来,市场交易中公民财产权受损的根源正是在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
现有文献中关于信息不对称对公民权益影响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学者们根据各消费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董成惠结合信息不对称的实际现象,从法律角度分析了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信号失灵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杨静指出在当前金融消费中存在着强制交易、信息不对称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建议加快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以维护消费者的财产权利。郭丹针对金融市场上明显信息不对称现象,提出要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权,进而真正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廖善康提出旅游信息的不对称是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之一。陈华等认为由于保险市场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保险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制约了保险消费者集体维权行为,使市场无法自动提供给消费者充足的保护,因此需要政府对保险消费者进行有效的保护。王冬认为餐饮业中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利受到侵害的根源在于餐饮环节中消费者信息的不对称,并从法律角度探讨克服和干预这种信息不对称状况的可能路径。汪传雷等分析了房地产二级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政府、开发商、中介、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以及消费者权益的受损。针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问题,罗忆源认为由于生产资料、社会资本占有悬殊、信息占有不对称、组织化程度不对称和相互依赖关系的不对称,导致了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杨曼萍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劳动者产权无法充分界定,企业利用其强势地位侵占劳动者权益。商红明则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博弈下,农民工的权益不仅受到损害而且缺乏救济。
由以上文献梳理可知,多数学者认为市场交易中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根源在于信息的不对称。然而,他们在理论上忽略了市场存在交易成本这一客观事实,基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分析,信息不对称显然是难以根除的客观现象。而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观察到有的企业诚信经营,并未凭借其信息优势侵害公民财产权;而有的企业则违约失信,利用其信息占优导致公民财产权受损。由此可见,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交易中公民财产权受损的根源这一观点是片面的。于是,需要从理论上探讨交易中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条件。
二、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条件
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有人利用其信息占优侵害他人产权而有人却不屑为之,这样的事实启示我们,不能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公民权利受损的根源。我们需要从人的行为选择倾向这一角度入手分析,以揭示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条件。人的行为选择倾向包括“利己”和“利他”两个方面,每个行为主体都是“利己”和“利他”的对立统一体。我们将以亚当·斯密的论述作为这一问题分析的理论基点。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的开篇就提出了人的本性中存在“利他”的一面,“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在斯密看来是每个人都具备的,“这种情感同人性中所有其他的原始感情一样,绝不只是品德高尚的人才具备,虽然他们在这方面的感受可能最敏锐”。而他在《国富论》中又强调了人的本性中“利己”的一面,“由于每个个人都努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来支持国内产业,都努力管理国内产业,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高程度,他就必然竭力使社会的年收入尽量增大起来……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达到最大程度,他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即便是在肯定人具有利他性的《道德情操论》中,斯密也指出:“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亚当·斯密的以上论述说明,他充分肯定了人性中具有“利己”和“利他”两种倾向,他将“利他”与人的同情心相联系,而把基于个人利益的“利己”称为自爱,并认为“人们自爱的本性是与同情心相伴随的”。因此,斯密实际上揭示了人的“利己”与“利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虽然人具有“利己”和“利他”两种倾向,是二者的对立统一,但显而易见的是,利用信息占优侵害他人的权益绝非利他倾向使然。那么,利用信息占优侵害他人的权益是否必然由利己倾向导致呢?我们曾对此予以分析。我们的研究结论是:自利倾向是人的基本行为倾向,由人的利己心所决定。但在长期利益的追求中,自利倾向并不会导致失信;只有当自利倾向嬗变为机会主义倾向,即自利的主体不择手段谋求短期利益时,这样的主体才会违约失信。于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自利的主体会不择手段谋求短期利益?从本文的分析视角言,也就是自利的主体在什么条件下会利用信息占优,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上侵害交易对方的利益。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将从威廉姆森的基于机会主义的人性分析模型,及其与努德海文的人性内核分裂模型的比较分析中,试图找到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条件。
威廉姆森模型(见图1)坚持机会主义是人性中恒定的内核,认为人天生具有投机倾向,在市场交易中是难以信任的,因此需要对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以抑制投机行为的泛滥。于是,在威廉姆森模型中能否抑制投机行为泛滥的条件,就取决于是否形成能够产生有效约束的外部环境。而努德海文的人性内核分裂模型(见图2),针对威廉姆森模型中关于人性本恶假定的非现实性,提出人生来是可信的,但同时又存在机会主义倾向,认为机会主义与可信度是此消彼长的,而交易环境的变化“将在不同程度上凸显两个基本特性中的一个”。可见,努德海文试图用“机会主义”与“可信度”这样两个概念,来指称人的“利己”和“利他”两个方面,并统一到其分析模型的内核,因而其人性的内核分裂模型较之威廉姆森模型更具现实性,只不过其模型中的机会主义与可信度二者在结构上并不具有对称性。
威廉姆森模型与人性内核分裂模型的内核尽管不同,但二者均高度重视内核外围的交易环境对行为人的影响。威廉姆森笃信人会机会主义行事,这样的行为倾向只能靠外在强制来约束。而努德海文的分析虽然指出应当看到人性中存在可信的一面,但同样强调外围的交易环境对于既具有机会主义同时也存在可信度的人的行为选择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就在于交易环境变化会在不同程度上凸显行为人“利己”与“利他”两种倾向中的一个。可见,无论是威廉姆森还是努德海文,都高度重视人性外围的交易环境约束的极其重要性。那么,所谓交易环境约束究竟指什么?在我们看来,所谓交易环境的约束实际上就是市场秩序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基于努德海文的分析,良性的市场秩序有利于“利他”倾向的增强。这是因为在一个有序的交易环境中,企业必然追求长期利益,于是在交易中秉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理念,这也正是市场交易中互惠利他的体现。既然良性的市场秩序有利“利他”倾向的增强,主要表现为交易中的互惠利他,交易双方本着互惠原则,均遵守交易契约,不搞机会主义行为,于是即便存在信息不对称,也不会利用自身信息占优而侵害交易对方的财产权;反之,市场的无序则将导致“利己”倾向的嬗变,表现为在一个失序的交易环境中,企业往往为谋求一时之利而不择手段,当能够利用信息优势牟利时很容易违背契约,恶意侵害交易对方的财产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交易中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条件。当“利他”倾向大于“利己”倾向时,企业不会侵害公民财产权;当“利他”倾向小于“利己”倾向,但交易环境秩序良好对行为形成有效约束时,企业也不能侵害公民财产权;只有当交易环境失序,“利他”倾向嬗变为机会主义倾向时,信息占优的企业才会借此侵害公民的财产权。由此可见,良好的市场秩序对约束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保护公民财产权有着重要作用。[page]
三、维权的个人成本与侵权的社会成本
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尽管政府已明确指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并且认识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提出了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改革市场监管体系等一系列与建设现代市场体系、形成良性市场秩序的改革思路与举措,但在形成和维护良性市场秩序方面仍然任重道远。反映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就是不时存在各种市场失序的现象,从而无法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依据巴泽尔的产权保护思想,人们对资产的权利是“自己努力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保护程度”的函数,当公民的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公民当然应该行动起来,开展相应的维权行为,而维权的前提则是公民能够确定自身的财产权业已遭受了侵害。当公民确定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后,理论上存在着三种维权的路径:第一,公民应与侵害其利益的市场主体进行沟通,私下解决;第二,若私下无法解决,则求助于相应的行业协会,通过第三方介入协商处理;第三,若仍然无法解决,最后则应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性维权。然而现实中的公民维权必然会有资源的耗费,产生有关维权的个人成本,包括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精神成本。
公民维权的经济成本,即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所直接耗费的资金。除了维权过程中所必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公民进行维权可能经历向监管机构举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等过程,每个环节都还会涉及有关费用的支付。如果在某项环节遇到办事拖沓的经办人以及由于事件复杂需要反复向政府部门反映、协调的情形,所需的维权成本必然更高。
公民维权的时间成本,即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公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完成所有程序保守估计所需时间是十多天,如果遇到对方有意推脱或拖延,以及各环节的不连贯衔接等情形,所需时间将达数月甚至数年。其中,耗费在维权过程中的时间是公民的机会成本,随着公民将越来越多的时间投入到维权中,必然导致公民其他可能收益的减少。
公民在维权过程中,除了要支付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外,还要承受一定的精神伤害。在市场活动中,当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公民内心主观上会出现一种焦躁、不甘的情绪。若维权过程由于各方面原因不能顺利开展甚至最终根本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时,更会出现沮丧、失望甚至绝望等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无论对公民的精神还是身体上都会造成不小的伤害。
以开篇提到的手机强行扣费的事件为例,若笔者没有上网查询费用详单,压根就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已遭到侵害。若笔者选择进行维权,首先需要到相应的营业网点与主管负责人进行沟通,负责人要调出当时的交易记录,因为涉及到营业员口头告知,还需要找到当时负责的营业员对质;若无法私下解决,则需要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根据消费者协会的投诉流程,要求“投诉方提供双方详细信息、事实发生的过程和有关证据,对于投诉要件缺乏或情况不明的投诉,需要投诉方补齐材料后再受理”。在该案例中,若营业方不承认当初的口头告知行为,而笔者又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时,消费者协会根本不会受理。若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规定民事案件财产诉讼请求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诉讼费,且不论后续审理过程中的一系列经济成本,诉讼成本已经超出20元的损失。此外,在这一维权过程中,搜集信息、与相关负责人协商、上诉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等还要花费大量时间成本和精神成本。因此,理性人在面对“微权”受损时,哪怕心有不甘,面对个人维权需要付出的各种成本,往往只能选择放弃。
“微权”一说,并不意味着有关的权利微不足道,可以不予重视,而仅仅是相对于公民的维权成本,其损失的金额较小罢了。在损失的金额不大而维权成本高昂的情形下,大多数公民只能选择不了了之。然而从社会层面分析,哪怕是公民不得已选择放弃维权的“微权”侵害事件,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却是危害巨大。虽然就“微权”受损公民个人看,每次的金额都不算大,但长此以往累积起来数额同样可观。并且就侵权公司而言,“微权”侵害给其带来的是巨大的利润。新近由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消保委)提起的一起分别以广东欧珀(OPPO)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披露了品牌智能手机“偷跑”流量的侵权事实。检测人员在对10款手机开机注册入网并进行120小时的待机试验后,发现即使是在待机状态下,“偷跑”流量的情况也非常明显,竟然有多达9款手机都在开机注册入网及待机过程中“偷跑”了流量。其中,中国移动定制的索尼、华为和中国联通定制的小辣椒、诺基亚4款手机“偷跑”流量较为明显,分别为4113KB、1037KB、589KB、4281KB。而“偷跑”流量最多的是苹果手机,120小时内共“偷跑”了80MB(兆)流量。按照中国移动每110MB流量加油包收费15元的价格计算,消费者每5天被“偷”掉的流量价值10.9元,因而消费者要为每个月“偷跑”的流量额外支付60多元。照此算来,受侵害的消费者一年要为“偷跑”的流量支付720元,由此乘以使用苹果手机的中国移动用户数,不难算出那是多么巨大的一笔金额。可见,对于受侵害的个人哪怕是“微权”,但对于侵害方却是巨大的利益。这也正是为什么如此多侵害公民“微权”事件存在的根本动因。
当然,在市场失序的情形下,公民受侵害的不仅仅是“微权”,在交易中利用信息占优坑了对方的,有时能够导致受侵害方损失巨大。面对自己受到的严重侵害,公民哪怕会付出不菲的维权成本,也必然会奋起维权。对于公民维权的个人成本已如上分析,以下我们要进一步揭示公民财产权受侵害而发生的巨大社会成本。
对于任何一个经济体而言,如果公民财产权难以获得有效保护,那么受损的不仅仅是每一个受害公民,社会也必将为此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事实上,侵权行为的影响并不仅仅在于公民的经济损失,而更在于公众对市场的信心散失和对政府信任的缺失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由于任何个体所掌握的外界信息是不完全的,其选择的行为与建立的关系都是基于非完全理性的基础上,因此信任对于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产生非常重要的作用,信任的严重缺失必将导致市场与社会运转的危机出现。如果公民财产权经常受损,公民对于交易中诚实合作的预期值很低,他们对于合作的信任度也必然低,很容易造成交易过程中的心理猜疑甚至心理冲突,于是社会将陷入“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的霍布斯丛林。卢曼将人际信任划分为基于熟人关系的“特殊信任”和超越熟人关系而面向一般社会成员的“一般信任”,认为“一般信任是作为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最终必将替代特殊信任而标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或民族的进步”。显而易见,当人们处于互不信任的霍布斯丛林状态时,社会成员间的“一般信任”缺失,极大地削弱了人们与陌生人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意愿,而转向基于“特殊信任”的熟人合作,这势必会缩小市场交易的半径,导致经济活动的收缩,最终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从“匿名社会”倒退回“熟人社会”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与此同时,由于财产权不断受损,公民不仅会丧失经济活动中的一般信任,还将最终丧失对于政府的信任。政府信任是公民在与政府交往过程中的一种心理预期,同时也是对政府信誉和形象以及政府是否履行职责和契约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政府信任的实质,就是公民对政府出台的各种制度的一种信任。保证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行是政府的责任,如果政府制定好的市场运行制度,就会对市场主体的违约失信行为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然而经济活动中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侵权行为的存在,表明政府没有行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公民将逐渐质疑政府保护其财产权的权威与能力,导致对政府信任的下降。当整个社会弥漫这种信任缺失的情绪时,不仅可能诱发市场恐慌,甚至可能演变为现实的社会危机。
四、市场秩序与第三方治理
前述说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果人的本性中的“利己”倾向嬗变为机会主义倾向并得不到有效遏制,就难免产生利用信息占优侵害他人财产权的事件,不仅给受侵害者带来财产损失,而且社会也将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而有效遏制“利己”倾向嬗变为机会主义倾向,防止企业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公民财产权,形成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必不可少的。“秩序是指符合可识别模式的重复事件或行为。它使人们相信,他们可以依赖的未来行为模式完全能够被合理地预见。如果世界是有序的、复杂的,从而知识问题就会被减弱,而各种经济主体也更能够专业化。”良好的市场秩序可以有效约束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也建立了公众对市场交易的积极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由于信息问题带来的影响,为公民在经济活动中进行重复博弈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是有序竞争和有效监管的,从而能够有效约束企业在信息占优条件下的机会主义行为。
一个竞争有序的市场,可以极大地控制企业的短期化行为。由于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是相互竞争的,公民就拥有了相对较大的选择主动权,他们通过对与其进行交易的主体行为的评价来选择是否继续与之交易。对于恪守信用的企业,人们将乐意选择在此就业,乐意购买其发行的股票与债券,同时也乐意购买其产品与服务。反之,那些因追求短期利益而侵害公民财产权的企业则将被人们所抛弃,最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于是,企业就不得不掂量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收益与成本。同时,竞争不仅通过约束企业行为间接保护了公民财产权,也直接增加了公民福利。有效的竞争不仅会促使企业在“优胜劣汰”机制下降低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还会通过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来保证自己在竞争中获胜,而这些无疑都增加了公民的福利。
有效的市场监管包括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两个方面。首先,必要的市场准入一方面会严格市场主体的进入资质,遏制一些伪劣企业通过寻租或欺瞒行为进入市场。这些企业往往经营能力不足、经营方式不规范,一旦进入到市场中很难提供给公民符合标准的商品或服务,而公民在不知道企业信息的情况下交易,将很难保证其财产权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必要的市场准入还会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现实中会有一些人规避进入资质的审查而直接入市,即无证、无照经营,这些人很可能会肆无忌惮地侵害公民权益。其次,对进入市场的主体进行跟踪监管,以避免其进入市场后不择手段牟利,进行制假、售假、操纵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或进行虚假宣传,甚至非法集资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公民的财产权。
有序的市场竞争和有效的市场监管是良好市场秩序形成的标志,而无论是有序的市场竞争还是有效的市场监管,显然都有赖于第三方治理的协同。尽管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与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都不无关系,需要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自觉行动,然而对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不可或缺的则是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和协同治理。对于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必不可少的第三方首先是政府,其次是市场自治组织。汪丁丁认为:“任何个人的任何一项权利的有效性都要依赖于(a)这个人为保护该项权利所做的努力,(b)他人企图分享该项权利所做的努力和(c)任何‘第三方’所做的保护这项权利的努力。”他的这段话充分肯定了第三方治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政府在市场治理中的作用
政府作为独立于市场之外的强制的第三方力量,对于特定市场交易主体的干预往往基于过强的负外部性和极端的显失公平。为维护公民作为信息劣势方的权益,政府在法制建设、信息披露、违约制裁和道德培养等领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政府治理在市场法制建设中的必要性。政府在保证市场秩序上最基本、最核心的职能体现在规则的制定上,即健全市场法律体系。缺乏市场经济的立法与执法,市场交易中必然机会主义盛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将成为常态。政府作为制定法律的机构,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会使市场更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保护公民财产权不受侵害。
第二,政府治理对于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可能导致市场经济中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情形。而公民个人无论在搜集信息的质量、时效还是成本上,显然都处于劣势。减轻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政府制定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强制相应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有关信息披露的机制越健全,信息供给渠道越畅通,信息公开得越全面,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就越能得到改善,从而公民的财产权就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第三,政府治理在违约制裁中的必要性。对于失信、违约的经济主体,只有政府才能给予强制的法律制裁。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严格执法将对市场主体起到威慑作用,进而促使它们合法经营、诚信交易,使经济活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因此,政府的惩罚机制越健全,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作用就越大。
第四,政府治理在道德培养中的必要性。道德约束是法律约束的前提,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道德规范的形成同样离不开政府治理。中国具有悠久的传统道德渊源,并且一直重视新社会的道德风尚建设。通过政府对社会主义道德和市场经济信用的建设,强化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信用意识,可以推动全社会逐渐养成守信重诺的风气,在市场交易中摒弃“见利忘义”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有益于保护公民财产权。
(二)行业自治在市场治理中的作用
行业自治组织最重要的职能,是通过市场主体间自行制定自治性规范文件,确立相互认可并将严格遵守的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规范成员的行为并对违规主体实施相应的制裁手段,进而实现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协调。治理理论主张社会、经济的治理主体除政府外,还应包括社会组织,强调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与互动,来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虽然人们受庇古福利经济学思想的影响,认为政府天然就是公众利益的代表,然而政府通过正式制度来保护公民财产权也要耗费资源,并且政府显然不能无视成本的巨大而提供过度保护。相比较而言,行业自治组织更容易低成本地获得信息和实施内部监督,行业组织中的成员具有相同的行业背景,组成行业自治组织有利于彼此监督以规范行为,容易发现成员的违规行为并予以制裁。行业自治组织作为补充政府治理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其必要性具体体现在:
第一,行业自治约束内部成员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虽然行业自治没有政府治理的强制性,但行业自治的管理活动是通过成员的自愿同意或协商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易于得到成员的积极响应和配合,能够产生良好的治理效果。而行业组织成员的自律和内部治理有利于市场活动的有序开展,从而有利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第二,通过行业自治与政府治理的配合与制衡,既能实现政府治理与行业自治的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又能避免政府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过度干预。政府虽然负有经济发展、市场调控与监管等职责,但绝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权力,过度干预。在行业自治组织与政府治理配合过程中,通过与政府及时沟通协调,并参与公共决策过程,有利于形成对政府滥用经济管理权力的制衡机制,因而也有利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五、结论
信息不对称是现实社会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它仅为侵害公民财产权提供了可能性。而“利己”倾向大于“利他”倾向也只是侵害公民财产权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只有当“利己”倾向嬗变为机会主义倾向,且市场失序不能对市场主体起到有效约束时,信息占优的企业就能借此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因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约束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保护公民财产权有着重要作用。
对于任何一个经济体而言,如果公民财产权难以获得有效保护,那么受损的不仅仅是每一个受害公民,社会也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侵权行为的影响不仅在于公民的经济损失和维权成本的高昂,而更在于公众对市场的信心散失和对政府信任的缺失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有序的市场竞争和有效的市场监管是良好市场秩序形成的标志。尽管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与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都不无关系,需要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自觉行动,然而对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不可或缺的则是第三方的介入和协同治理。对于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必不可少的第三方首先是政府,其次是市场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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