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久不还 法院调解止纠纷
12.12.2017 13:18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项某某与被告花某某系同村牧民,平时双方关系较好,2014年9月22日被告花某以原告项某某的名义向刚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20000元,取得贷款后与花某各分得10000元。为了原告的贷款信用等级,原告项某某于2015年3月、2016年1月,分两次向泉吉信用社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期间被告花某向原告项某某主动还款8000元,剩余本金2000元及利息2798.52元一直没有偿还,原告项某某多次催要无果,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花某返还本金2000元及利息2798.52元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承办法官认为原告项某某与被告花某平时关系较好,为了2000元钱反目成仇,实在不值。为此,承办法官从二人的友情入手,从法律、社会层面多方进行辨法析理,释明法律法规。 经法官多方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花某欠原告项某某本金及利息合计4511.76元,于2017年9月15日前付清。原告项某某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至此,欠款三年之久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息诉止纷,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降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到了便民、利民的法律效果。
法官再次提醒广大借贷者,如果确需以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简易借贷者不妨采取“抵押+公证”的运作模式操作,为浑浊的民间借贷市场注入一股清溪。
本文来源: 法院
12.12.2017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