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印发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23.09.2014  10:20

  本报讯 天津市政府日前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适用于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定》中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6类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

  《规定》确定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除已经市政府批复和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黄线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涉及不同类型保护区的重叠部分,按照最严格的管控标准实施保护和管理。

  《规定》特别强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及责任分工向市政府递交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区县政府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排放污染物、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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