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本报记者李莉
2月1日,《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
这部被代表委员们称为“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历经4审,开创了江苏省环境立法先河,并且是15年来首次在省人代会上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记者注意到,《条例》新增“排污费专款专用”内容,而重污染天限行、“限牌”需提前30天公告、居民区禁止露天烧烤等内容也正式入法,其中多项重大制度建设加上严苛罚则。
《条例》是如何出炉的?有何亮点?
条例如何出炉?
48次讨论广纳民意
地方性法规一般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而此次江苏省人代会却专门拿出时间让人大代表们审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并由近800名代表“过堂”,这是为何?
江苏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张新民说:“当前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已经引起全省人民的广泛关注。将这部法律提交全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能够更好地集中智慧,使它成为全社会形成共识、共同遵守、共同推动落实的一部好法规。”
据悉,《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是根据代表议案制定的,并先后经过人大常委会前后三次审议,光座谈会、论证会就召开了48次,充分吸纳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2000多条,每个代表团还设了一个法案组,专门在现场原汁原味记录代表对《条例》草案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这在此前绝无仅有。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腊生表示,《条例》全面规范了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内容,突出了政府治理的责任,阐述了重点污染单位的义务,对公民义务也加以规范。《条例》增加了区域联防联控、预警机制等内容。制度设计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有些还是江苏的创新,较好适应了江苏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需要。
记者还了解到,《条例》从进入立法程序走到今天,经历了两年,其间一直不乏各种博弈。
“最初的时候,我们很明确地规定了政府的主体责任。但有代表委员不满意,认为还应加强问责。在修改时,就把问责条款由原来界定的4个方面的处罚行为延伸拓展到8个方面。再比如,燃煤控制方面,《条例》提出总量负增长、自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热电站等,这些措施是非常严厉的,征求意见当中,许多地方、不少行业反复多次提出不同意见。”张新民表示。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这笔排污费会怎么用?“终极版”中增加了“排污费应当专款专用”的内容。在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章节中,也新增规定“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
而对于个别词句的修改,《条例》也采纳了代表们的建议。比如,在常州代表团审议时,有代表提出《条例》草案中“无公害农药”、“引导农业生产者减少使用化肥农药”的说法是不严谨的,《条例》中删除了“无公害农药”,将后者修改为“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最严”严在哪里?
执法监管处罚规定严格
“我非常满意,非常激动,终于盼到了这一天。”南京代表团审议《条例》草案现场,江苏省人大代表、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站长王合生激动不已。
早在两年前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王合生等10位代表提出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 >关于加快出台《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如今,《条例》即将实施。
王合生说:“大家都知道,现在酒驾一被查到,处罚那是相当严,后果很严重。酒后驾车这个肆虐了几十年的陋习被新交规踩了脚急刹车,立法功莫大焉,执法也至为关键。”
《条例》明确了横向纵向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解决了“踢皮球”的顽疾。但出台只是第一步,接下来就要看执行。这位老环保人提高音量郑重建议:令行禁止,要像罚酒驾一样罚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仅程序严谨严格,历经了4审,《条例》还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手段和严厉的处罚措施。记者注意到,对于法律责任,《条例》专列一章,用7页半的篇幅进行了不同类型的处罚规定。
到底“最严”在哪里?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秦亚东告诉记者,首先是加强对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的监管,严惩无证排放、超标排放、违规排放以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制度。
其次是赋予相关执法手段,执行机关可以对符合法定情形的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违法者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另外,还加大对负责人的处罚,实施双罚制。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元~10万元的罚款,对无证排污被责令禁止排污拒不停止排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对于按日计罚,记者注意到,《条例》中增加了3种情形,将不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包括“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露天焚烧秸秆、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等行为。
在审议过程中,对于“法律责任”一章中的处罚金额,代表们提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条例》中,就对处罚金额做出了调整,有升有降。
除了处罚规定“最严”,《条例》中还有哪些可圈可点之处?围绕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这一目的,《条例》明确了地方政府对当地的空气质量负总责,规定要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的责任制以及考核评价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治理跟不上排放、削减跟不上增长,面对这样的现状,仅有“治理”远远不够。“《条例》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精神,明确要求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将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燃煤总量控制、城市规划与布局等控源措施与污染治理措施有机结合。”江苏省环保厅厅长陈蒙蒙说。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要求。政府在作出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决策时,要事先听取公众意见,企业要保存一段时间的排放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
治气怎么权衡各方利益?
不准“一夜限牌” 禁止露天烧烤
在江苏,不能“一夜限牌”,必须提前公告。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必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30日前向社会公告。
有了30天的“缓冲期”,对于百姓来说是件好事。那么,如果公开征求意见的话,是不是表示实施限牌就不大可能了?
“我们为谁立法?为民立法。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法律的实施也需要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我认为,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不但不会影响机动车保有量控制的决策,反而会赢得更多支持。”张新民表示,就算不限牌,江苏在制度设计中还有其他方法,比如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推广公交优先战略、推广使用新能源的机动车、提高油品质量等。
作为食客追捧的舌尖上的美味,一到夏天,露天烧烤到处可见。而在江苏露天烧烤今后将被禁止。《条例》规定:“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如果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2000元罚款。
对于市民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污染问题,《条例》也有相关规定,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如果违反规定,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逢年过节、婚嫁喜庆燃放烟花爆竹,以后也不能想放就放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等内容也予以明确。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2000元的罚款;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2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