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明确认定标准破解环境刑事案办理难题
本报记者王玮2月20日北京报道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各部门打击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外界公布早前共同研究起草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解读了《纪要》的重点内容。同时公布了5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这是“两高三部”第一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专门文件。
近年来,随着查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增多,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此,“两高三部”多次联合召开座谈会,磋商研究,并于2018年12月形成《纪要》稿。
《纪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努力破解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纪要》针对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规定了认定标准,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针对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规定可以按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针对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此外,《纪要》还针对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管辖、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以及是否需要鉴定等问题,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相关报道详见今日八版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和问题,《纪要》指出,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应当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既要防止不当缩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大。
《纪要》明确了单位犯罪的几种情形,同时明确了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如何认定犯罪未遂?
针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能否认定污染环境罪(未遂)的问题,《纪要》指出,当前环境执法工作形势比较严峻,一些行为人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由于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主观过错?
针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过错的问题,《纪要》明确,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如何认定从重处罚情形?
《纪要》指出,实践中,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下列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辖市)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