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夏都大气污染有了“尚方宝剑”解读《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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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易发的扬尘污染、燃煤面源污染、高速增长的机动车尾气污染等诸多因素影响,加之脆弱的生态环境和特殊的地理气象条件,使西宁市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2013年三四月份,环保部对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中,西宁市曾一度跌入全国后10位的“黑榜”。
“十三五”时期是全国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入推进落实全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战略的重要时期,也是把西宁市建设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生活之城、幸福之城”的关键时期。西宁作为省会城市和全省重要的工业园区集聚地,大气污染防治将面临结构和总量的双重压力,任务十分繁重。为了进一步巩固西宁市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取得的成效,总结和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落实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西宁市制定了《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24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条例》,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84条,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依据,切实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源头治理、协同管控的原则,强化了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规定了扬尘、机动车、燃煤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设定了适应管理实际的法律责任。
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大气环境污染工作中的职责。在《条例》第5条中明确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同时,还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园区管委会在大气环境污染工作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6条中规定:“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形成了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大气污染监管治理体系,建立了大气污染联动防控制度。
排放总量超标要限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西宁市大气污染物总量居高不下,特别是地理气象等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使得环境容量非常有限,仅靠排放浓度控制已不能解决问题,迫切需要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这种“双控”的措施,是全国通行的做法。
《条例》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22条明确了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规定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有措施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条例》第三章中明确了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改进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和措施,细化了对高污染燃料的协同控制制度,对高污染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条例》第四章强化了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制订了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被标识为高污染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第五章明确了扬尘污染治理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了建筑施工和物料运输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规定了扬尘、扬沙等空气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应对措施,规范了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道路、物料堆场、露天开采及裸露地面等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在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条例》第六章中对于生产、运输、贮存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废气的行业以及露天焚烧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同时,很据西宁市实际情况,对于露天烧烤、在居民楼等场所开设“私房菜”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构建最严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立法最突出的特点是提高违法成本,构建最严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在法律责任设定上,一是以上位法为依据,体现环境违法严管重罚的立法本意。《条例》吸收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日处罚制度和特殊违法行为对企业责任人进行拘留的规定,并在第79条中根据法律授权增设了3种按日处罚的违法行为,使《条例》法律责任体系更加严谨。
二是突出了地方特色。在西宁市重点治理的扬尘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等环节,增加了处罚种类,设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条款,对部分违法行为实施了“双罚”制,即对违法单位及其负责人同时进行处罚。
此外,《条例》还依法设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止施工、责令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