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法院审理一起团伙盗马案
近日,河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五人合伙盗马案,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万余元。
2014年3月,河南县牧民才让三智与甘肃籍贯无业人员久西加在一赌博场所相识后,两人商定前往泽库县盗窃马匹。为将盗得的马匹运出,两人又找到货车司机嘎多,约其驾驭自己的货车将马匹运往销赃的地方,嘎多表示同意。3月25日晚,才让三智、久西加驾驭一辆摩托车,到泽库县泽曲镇才某家的草场盗窃马匹。两人得手后,给等候在河南县城的嘎多打电话,通知其开车到河南县与泽库县交界处,三人一同将盗得的4匹马和1匹小马驹装车后,运往甘肃省玛曲县销赃。
2014年8月,久西加和同乡牧民特布加一起来到河南县城,与才让三智、嘎多以及嘎多同村牧民华青加三人会合后,共同商量再次盗窃马匹,五人分工后于8月13日晚,由嘎多和特布加各骑一辆摩托车,将才让三智、久西加和华青加送至河南县优干宁镇南旗村附近,三人步行至河南县优干宁镇南旗村诺某某家的草场上,盗得五匹马,由嘎多、久西加、特布加、华青加四人一同到果洛州销赃。
经河南县物价部鉴定十匹马的价值为8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才让三智、嘎多、久西加、特布加、华青加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马匹。其中,才让三智、久西加、嘎多共参与盗窃两次,盗窃数额达88000元;特布加、华青加参与盗窃一次,盗窃数额达47000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才让三智、嘎多、华青加能主动投案,属于自首,且五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8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特布加、华青加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分别依法判处才让三智、嘎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久西加有期徒刑五年,特布加和华青加也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六个月。同时,五被告人也分别并处了不等的罚金。
该案的公开审判,有力地震慑了牧区盗窃牲畜的犯罪分子,给人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