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法院:醉酒驾车本不该 自投罗网受处罚

22.10.2015  16:40

        近日,河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哈某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之所以说这是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件,还得从案发时说起,日常情况下,醉酒的人员驾驶车辆见到交通警察唯恐避之不及。然而,被告人哈某某酒后却自投罗网。2015年6月2日下午,酒后的哈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到河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其违章纪录,在办理时,执勤民警发现哈某某酒气冲天,吐字不清,便将其抓获。后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检验鉴定,哈某某提取的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血醇浓度为92.24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哈某某归案后能够当庭认罪,且未对社会造成损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醉酒驾驶入刑以来,虽然全国各地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但仍有一部分驾驶人员抱着侥幸心理,殊不知醉酒驾驶害人害已,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一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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