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14.12.2016  05:03
 

        摘要 :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月1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环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周学文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河湖管理保护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一些地区入河湖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意见》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据介绍,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湖治理、管理和保护,在防洪、供水、发电、航运、养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综合效益。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河湖管理保护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一些地区入河湖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

  周学文称,《意见》提出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意见》还提出,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作者:高文        来源:农民日报        时间: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