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法院法官教育调解未成年人打架案件
29.06.2015 16:55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5月28日17时30分许放学后,在长宁镇某中学校园外,被告周某因以前与同学任某某之间矛盾,伙同另外二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对原告任某某实施殴打,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将任某某的左大腿戳伤,任某某受伤后在大通县人民医院住院17天,花去医药费6868.95元,任某某所受之伤经大通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14年7月17日,大通县公安局对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分别做出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现原告任某某诉来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965.95元(其中医疗费6868.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510元、护理费3740元、交通费237元、鉴定费1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这是一起未成年打架的事件,及时向派出所调取该案的卷宗材料,详细了解事情的起因、经过,并通过与当事人的家长的交谈,掌握了当事双方的心态和意愿,决定以调解为主的思路。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监护人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层层剖析了案情及存在的法律关系,耐心解答了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问题,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了各自的过错,三被告也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最终,三被告及其家人接受了承办法官居中提出的切合实际的调解方案,自愿赔偿原告任某某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8000元,至此,该起纠纷得到了成功化解。
本文来源: 法院
29.06.2015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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