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列入全省基本公共服务规划
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益性法律服务这四项法律服务项目作为基本公共服务,日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以下简称为《规划》),将以上四项法律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这是我省首次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列入全省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在全国也是首家。
法律服务为九大公共服务之一
日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规划》,将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劳动就业创业、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基本社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体育、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九大领域确定为我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规划》各领域以服务清单为核心,以促进城乡、区域、人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线,以各领域重点任务、保障工程为依托,以 统筹协调、财力保障、人才建设、多元供给、监督评估五大实施机制为支撑,使全省层面保障全民基本生存需求的制度性安排。
《规划》列出了《“十三五”青海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包括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在内的各《清单》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保障标准、支出责任、主责单位为构成要件。
这是我省首次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列入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也是继我省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后法律服务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据悉,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列入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在全国以及我省也是首家。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这必将为“十三五”时期推动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起到基础性、政策性、指导性的作用。
四项重点任务目标任务明晰
法治宣传教育: 根据《青海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和“七五”普法规划,坚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评查、谁主管谁负责谁普法”要求,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重点对象普法率、法治宣传村居入户率、知晓率达到100%。群众对普法依法治理总体评价满意度在85%以上。
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为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书和法律援助服务,逐步将低收入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达到90%,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量在8000件以上。
公益性法律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推动律师进村(社区)担任法律顾问,逐步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100%。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案件代理、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务。拓展公证业务新领域,推动公证资源向农村(牧区)延伸,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元化公证服务。优先扶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公益事业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积极引导和扶持公立医院等单位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不断拓展司法鉴定法律服务领域,为人民调解、公证、仲裁等非诉讼法律活动,以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医疗损害、职工工伤、房屋拆迁等争议提供司法鉴定公共服务。
人民调解: 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区域性联合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村级基层组织、村警、驻村干部、网格员、大学生村官等工作职责,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有效衔接机制。免费提供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合同债务、房屋宅基地、人身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解服务。人民调解案件调解成功率95%以上。
四项保障措施促进任务落地
针对四项重点任务,我省确定了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网上法律服务大厅建设、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四项保障措施。
服务平台建设: 依托县(市、区)、乡(镇)、村(社区)党务、政务服务平台设立法律服务窗口。推进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及村(社区)工作室建设,建成覆盖全省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体系。完善法律服务中心、站、室便民服务设施,配备触摸屏、滚动显示屏、自助查询等设备。加强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建设,提供法治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综合性法律服务,满足群众走进一个大门,提供一揽子法律服务的需求。
网上法律服务大厅建设: 逐步联接省、市(州)、县(区)、乡(镇)四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充分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设全省统一的网上法律服务大厅。升级改造“12348”法律服务热线,开通法律援助两微一端服务,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逐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与智慧城市建设的融合应用,探索推行网上查询、咨询、预约、受理、审核、投诉、监督、结果查询,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和落地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按照职业化、专职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强法律服务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专业人才队伍。到2020年,全省每万人口拥有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3名以上。用好用活政法专项编制,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以素质能力为核心,加强基层服务队伍建设。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标准: 建立健全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着力完善公共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等制度,开展法律服务评查、服务质量检查公布、质量跟踪检查等工作,促进法律服务机构依法规范管理和人员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