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出台《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1.2017 14:48
本文来源: 司法厅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 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为补充;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人民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积极稳妥逐步实施。《实施意见》要求,全州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及有关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应当听取而未听取,应当采纳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发生纠纷的重大涉法事务,应安排法律顾问、律师参与纠纷解决,妥善化解法律风险。
《实施意见》强调,全州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并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实施意见》还对法律顾问的人员配置、基本条件、聘任程序、主要职责、考核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海北州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为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提供了依据。
本文来源: 司法厅
20.11.2017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