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妇女撑起“保护伞”

01.02.2018  15:02

        近日,互助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已送达被申请人。

        2017年12月12日,甘某某将丈夫赵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后在家人及法官调解下撤诉。2018年1月10日,赵某某对妻子甘某某拳打脚踢,用腐蚀性液体向其身上泼洒,并持刀追砍,为保护自己,甘某某从窗户逃出后报警。

        法院认为,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申请人甘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一、禁止赵某某对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甘某某及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对甘某某打电话、发微信、写短信进行谩骂、威胁、恐吓。目前,被申请人赵某某已接到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且向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裁定,以得到他们的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有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主要是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于签发当天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如果被申请人违反禁令,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面临多种处罚。这一项制度为许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撑起了“保护伞”,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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