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法院:原告离婚未到庭 法院裁定撤起诉
近日,互助县法院台子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审理后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李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一年多。现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台子法庭要求与朱某离婚。
互助县法院台子法庭受理后,依法向该案的原、被告双方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送达传票告知了开庭时间。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来自农村,对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清楚,特别告知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如无特殊情况,当事人应到庭参加诉讼,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可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法院会缺席审理案件。结果,在开庭的当天,原告未在法庭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考虑到原告家离法庭较远,经过向被告做工作,法庭又延迟开庭一小时,但原告仍未到庭。最后法庭依法裁定按李某撤诉处理。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何为“正当理由”?法官解释,尽管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原告作为积极诉讼的一方,作为其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严重积雪等,且足以影响到原告按时到庭;因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重大疾病等生理变故而无法按时到庭;在出庭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导致其无法按时到庭;原告受到司法机关或第三人拘禁,丧失人身自由等导致其无法按时到庭。对于原告以记错或忘记开庭时间、上班高峰期交通堵塞、工作繁忙等为由而不到庭的,则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离婚案件是身份关系的变更之诉,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的存废,而且涉及家庭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如果没有原告本人的陈述,很多案件事实也就很难查清。同时,从原告的角度来说,作为诉讼的发起方,本应积极准备诉讼,方便法院查明事实早日裁判;但在开庭之日不积极履行出庭应诉的义务,其行为是一种消极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按原告撤诉处理就是要让原告担负这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