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3.10.2015 10:57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7月13日,被告蒋某与原告青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蒋某后又将商品房转让给孙某,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实际使用人孙某也一直未缴纳剩余购房款,原告向被告蒋某索要剩余房款时,其推脱称房子自己未居住,不同意付款。原告向房屋使用人主张时,其推诿至今,致使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蒋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在审理中查明,孙某与蒋某为亲戚关系。孙某为房屋实际购买人,其与该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庭随追加孙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法官结合本案实际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商品房产权变更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予以支持。同时规定合同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权消灭。所以,只有遵循法律,依法办事,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使双方当事人在案结事了的同时接受了一次很好的法治教育。
本文来源: 法院
23.10.2015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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