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南法院:执行信用惩戒显威力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23.08.2016  18:34

        2014年4月,贵南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也不提供具体住址并逃避执行,经法院多次找寻无果,依据相关规定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在互联网上公布失信信息,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使其行为在日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中受到了极大限制。近日,被执行人王某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全部义务。 

        2012年6月,被害人李某因工资事宜与被执行人王某等发生争执,致使被害人王某脸部受伤。在贵南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时,受害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70741元。后经贵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王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22968元(开庭过程中已给付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剩余款项,贵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李某某的执行申请后,执行人员多次前往西宁、班玛等地查询被执行人,但始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为保证李某某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执行人员依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王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个人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名单发出后不久,执行信用惩戒即发挥了威力。王某在办理信用卡时遭到了拒绝。原来其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被录入了征信平台,征信平台自动拒绝了其办理信用卡的请求。原本对履行判决满不在乎的王某此时才领略到了执行信用惩戒的威力,明白了被列入黑名单后将寸步难行的后果,于是他主动到贵南法院履行了全部义务,之后执行局将王某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自2013年7月最高法颁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后,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这项规定对“老赖”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法院依法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力度,有力维护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营造了公正公平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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