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法院:民间借贷有风险 借款需谨慎

15.08.2016  10:35

        近日,门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马某和闫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5月18日,马某在电话里向闫某询问:“我给你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闫某回答:“我不欠钱,我是替姓李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马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闫某告上法庭。法院驳回马某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简易便捷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些纠纷也不容小觑,比如借款金额的认定,还款期限长,案件执行难等等。对于这类案件,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要处处留心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一、出借人在借款时首先应该核查对方的财产信息,看其有无还款能力;二、不能因为对方是熟识的人而免去书面的借款凭据采用口头约定;三、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要积极的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催要借款,避免诉讼时效过后丧失胜诉权;四、在借条中最好明确约定利率,《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未将利率写入借条中,诉讼中出借人的利息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五、对于借款人而言,如按时还款,则要及时从出借人手中收回自己的借条或者要求对方给自己出具收条,以便于在诉讼过程中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还款;六、对于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的担保人,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担保时要详细了解被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不要因为与人熟识而随意对他人的债务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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