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法院:法官耐心析法 一日内调撤两件再审案件
2012年,西宁车美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车美佳公司)与青海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下称青海之星)达成协议,约定凡从青海之星购买车辆,青海之星对该车所赠送的装潢,均到车美佳公司施工,以装潢底单金额为准进行装潢。2012年12月27日,张文和从青海之星处购买了奔驰S350L车后到车美佳公司做装潢,说随后由销售顾问把装潢单送来。车美佳公司销售接待经与青海之星奔驰4S店销售顾问核实确认后,向张文和出具了30000元装潢“欠条”一张,约定此后张文和在车美佳公司处的装潢从该款中扣除,做完为止。张文和从2013年1月到2014年3月累计享受八次装潢服务共计17874元。后车美佳公司在查询奔驰4S店的装潢底单时,奔驰4S店称这辆奔驰车根本就没有赠送装潢。车美佳公司遂将张文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作废3万元装潢欠条。同时另行起诉请求判令张文和返还装潢款17874元。
一审法院驳回车美佳公司的两案诉求后,车美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解除欠条,张文和返还装潢款17874元。
张文和不服,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再审过程中,省法院审监一庭法官首先围绕当事人诉求,向当事人详细释明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关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组成,并引导当事人对照法律条文,自行印证自己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在全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与当事人一起分析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逐一指出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民事行为的不规范性,并适时的融入情理,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欲望。经过多次的交流沟通,车美佳公司对本案有了新的认识,遂向法院申请撤回一审对张文和的起诉。张文和也经历了和解犹豫期、不同意和解甚至不同意对方撤诉,坚决要求法院判决到最后在承办法官的情绪安抚和撤诉后果的法律释明下,最终同意对方撤诉。双方因本案纠纷而产生的心理积怨在签字的那一刻消化在彼此的笑容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