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都法院法官陈龙荣膺“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4月28日,在北京举行的2015年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乐都区法院法官陈龙在此次表彰中受奖,被评为“全国先进工作者”,成为全国法官系统推选出的十五位先进工作者之一。
陈龙同志于1985年7月在乐都区人民法院参加工作,先后在民事、刑事、基层法庭和执行部门工作,历任书记员、法警、审判员、庭长、局长等职,2014年任乐都法院党组成员。二十九年来,无论岗位如何变动,不管职务怎样变迁,他都始终恪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司法为民,廉洁奉公,无怨无悔,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一名共产党员和法官的神圣誓言。
2002年陈龙同志担任高庙法庭庭长的5年中,面对山大沟深、信息闭塞、交通不便的自然条件,秉持“群众的事情就是我的事情,群众的困难就是我的困难”的工作原则,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带给群众,带领仅有的一名法官和两名书记员走乡入村巡回办案,建立起“民间调解网络”格局,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安定带给人民。
自2007年至今,陈龙同志在担任法院执行局局长的8年中,带领执行局全体干警,克服被执行人难找、执行线索难查、被执行财产难寻等种种执行难题,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用足用活法律,多方联动、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的同时,坚持对被执行人谈一次话,让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见一次面,让申请执行人亲临一次执行现场的“三个一”工作法,使执行更公开、更透明、更富人性化,促成了案件和解,保护了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实现了社会和谐,赢得到了社会好评。
因工作突出,他所带领的高庙法庭于2003年被评为青海省十五建功立业先进集体,2004年代表青海法院唯一入围“全国十佳法庭”评选,并荣获最高人民法院“金天平”奖,200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优秀人民法庭”。 执行局2007年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先进集体,2008年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执行工作先进集体,2013年12月又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陈龙同志也于2005年8月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人民法庭优秀法官,于2006年2月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二等功,2008年1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优秀法官”,2010年8月被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先进个人”,2012年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2013年5月,被青海省政法委评为“全省政法系统优秀政法干警”。
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后陈龙同志说,自己的工作远没有结束,一定要恪尽职守,发挥好全国先进工作者的模范带头作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以实际行动展现新时期共产党员和人民法官的良好风范。
乐都法院党组号召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迅速掀起向身边的“全国先进工作者”陈龙同志学习的热潮,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积极投身到为民司法的事业中去,将全面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各项依法治国举措落实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及工作人员的行动上。